专题观察:小磨香油因“香”被傍的维权
作者:记者如歌  发布时间: 2006-03-16 16:41:31 稿件来源:新疆都市报

一位工商人员说:“如果只是仿冒瓶子,那是专利法解决的问题,但这批瓶子和注册商标连在一起,那它就侵犯了商标权,按商标法规定,必须没收。”

秦星公司因企图“免灾”的6万元收购错误行为而自酿了一杯苦酒。制假者焦廷栋交完罚款后就再不见踪影。

吴文智说:“我原本以为那些瓶子最终能回到我们的手里,反正别人也用不成这瓶子。但终因我们自己对这方面法律法规的不了解,导致了6万元的损失,这也算给我们自己买了一个教训。”

判定侵权却难获赔

秦星公司向自治区知识产权局提出请求,要求中大威尔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侵权产品和模具、支付与本案有关的费用并给予侵权赔偿。经审理查明,确定中大威尔有限公司的行为已经构成侵权行为,并于2004年2月做出该案的专利纠纷处理决定。

其中判定已经构成侵权行为的中大威尔有限公司库存中,被工商部门查封的瓶子予以销毁或交请求人处置。于是,秦星公司2004年2月15日从中大威尔有限公司将这批价值1万多元的瓶子拉了回来。而关于经济赔偿的方式和数额,双方却难以达成一致意见。

知情与否的争辨

涉嫌侵权案的中大威尔有限公司认为:他们事先并不知道那是专利产品,把瓶子抵给秦星公司已经是高姿态了,事情到此应该结束了。

秦星公司认为:难道非法生产的瓶子就可以抵消其侵权行为吗?更何况,这些瓶子是中大威尔有限公司在他们3次口头告知后生产出来的,纯属“明知故犯”。

秦星公司的吴文智说:“2003年4月,我们到中大威尔有限公司谈业务时,无意中看到他们的展柜里放着酷似我们专利瓶型的样品,我当即告知该公司经理韩复兴,当时韩复兴表示一定不再生产,并同意将当时已经生产出来的6000多个瓶子卖给我们。可当第二天我们开车去拉的时候,韩复兴的下属坚决否认他们生产过这样的瓶子。”

而在中大威尔有限公司的《答辩书》里却写道:对于请求人所谓的已3次口头提出停止侵权的说法不属实,我公司是在不知情的情况下生产的。

两方各执一词,因为没有第三方在场,孰是孰非,只有证据才能替他们说话。

吴文智气愤地说:“那批瓶子是非法侵权产品,给了我就算完结了吗?那我的损失谁来赔?我一个守法经营者却被非法经营者逼到了墙角,这究竟该怎么办?”

期待法院判决

按照《专利法》的有关规定,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即侵犯其专利权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

而《专利法》就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也有明确规定,一般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或者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如两者都难以确定,可以参照该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看来,秦星公司最后的希望就只有等法院判决了。

“假冒商品流入到市场所造成的损失更是无形的,我们只要求对方赔偿2003年12月份那批假货给我们所造成的损失,这并不过分。”吴文智表明了立场。

“秦星”维权的思考

自治区知识产权局法律事务处副处长哈洪江:“可以说,‘秦星’牌小磨香油,遭遇的尴尬与无奈是我区很典型的案例。这样的侵权案例近年来在新疆有明显的上升趋势,可法律赋予我们的权利是处理,不是处罚。而关于《专利法》在保护专利者合法权益不受侵害方面,是否应该‘硬’起来?硬到什么程度?目前在专业领域里还在争论不休。”

从这起个案中反映出,法律法规都是为维护合法人权益而制定的,目标是一致的,目的也应该是一致的,那就是被侵权者的利益得到保护、损失得到赔偿。

律师感叹:秦星钱物两空,如果他们当时用律师函代替口头警告,就不至于如此被动;如果事发后能及时找到工商或专利部门咨询,就不会白白花那6万元,但侵权就是侵权,并不因为是否预知而改变性质。还有一点必须清楚,工商查处和被侵权所造成的损失是两码事,工商查处是依法行政,而被侵权所造成的损失如果利益双方协商不成,那惟一的解决办法就是通过法院判定。 (完)(责任编辑:周生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