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面对当事人的复议申请,办案部门在法定期限内进行了答辩,其主要理由是,当事人通过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并经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备案,获准使用商标注册证第1558135号“Ibis及图形”组合的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六类:铜、铅、锌、铝。《商标法》第五十一条明文规定,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据此,“Ibis及图形”注册商标只能使用在核定的铜、铅、锌、铝商品上。其次,“铝”与“铝锭”的商品名明显不同,质量也有一定的区别,把核准使用在“铝”等商品上的第1558135号“Ibis及图形”组合的注册商标使用在铝锭商品上,属超出核定使用的商品范围,当事人标注注册商标标记R的行为,构成了冒充注册商标。办案部门对当事人依法予以查处是无可非议的。
就在当事人申请复议、办案部门积极答辩期间,甘肃省工商局以甘工商函字[2004]48号文向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反映Ibis及图形组合商标“冒充注册商标”案的具体情况,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于2004年11月5日给江苏省工商局发文,说明第788439号和1558135号Ibis及图形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铝”包括“重熔用铝锭”。
办案部门接到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的上述答复后,立即作出了本文开头表述的“撤销Ibis及图形组合商标‘冒充注册商标’案的行政处罚决定的决定”。随后,当事人也因此撤回了复议申请。鉴于上述情况,江苏省连云港工商局依法作出了终止行政复议的决定。
思考
本案暴露出来的一系列问题应当引起各方面的重视,特别是在以下几个方面值得思考。
(一)金属铝是否包括重熔用铝锭
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的答复虽然已经肯定,但笔者认为有必要对“铝是否包括重熔用铝锭”作简单的分析。为此笔者结合本案翻阅了相关资料,其中新华词典2001年修订版对铝的解释是:铝,金属元素,符号AL,原子序数13。银白色,易延展,质韧而轻,导电导热性能良好。铝用作电线、电缆,铝合金用于飞机、火箭、门窗、日用器皿等。对汉字“锭”的解释有三点,其中“做成块状的金属或药物等”是一层含义。由此看出,铝锭是铝金属的块状形态,铝包括铝锭等不固定状态的简易金属铝制品。尤如商品国际分类第三个一类“饲料”商品,它包括鱼饲料、猪饲料、鸡饲料等各种饲料。简言之,重熔用铝锭只是铝的一种形态,铝的本质并没有改变。也就是说商品“铝”包括“重熔用铝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