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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力图使其商标被认定为驰名商标,并以驰名商标的扩大化保护为理论基础来讨回涉案域名。这一思路本来没错,但忽略了法院认定驰名商标的时间性。即使法院最终认定了原告的商标为驰名商标,该商标也只能是在1996年至本案审理结束这一期间驰名,它并不能扩展到1996年前。而被告早在原告商标驰名之前的1993年就在其销售的产品上使用了“tide”字样,此后被告基于这一使用注册并使用“www.tide.com.cn”域名,应当说有正当理由,不构成对原告商标权的侵犯和不正当竞争。
综上,为了解决域名与商标特别是域名与驰名商标的法律冲突,我国司法实践中采取以保护善意域名注册人合法利益为本位的“合理保护主义”。合理保护主义是在综合考虑域名注册对驰名商标的实际影响,以及域名注册人注册相关域名的主观意图与注册后的客观行为是否可被确定为存在“恶意”后,才能确认相关的域名注册是否构成对商标的侵害。可以说,合理保护主义是一种较为现实、可行的原则,有利于为国内外企业创造在网络环境下公平竞争的法律环境。(完)(周生斌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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