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协调域名与商标的法律冲突
作者:  发布时间: 2005-07-27 18:30:33 稿件来源:

点评

本案争议主要围绕以下法律问题展开:

一、“Tide”是否属于驰名商标?

本案的一个焦点是:“Tide”究竟是不是驰名商标?如果是驰名商标,根据《巴黎公约》对驰名商标的扩大化保护,被告的行为就可能构成对原告商标权的侵犯;如果不是,则不适用《巴黎公约》的扩大化保护,被告的行为就可能不构成对原告商标权的侵犯,也不构成不正当竞争。

本案的一、二审法院适用的均是我国1993年的商标法,而该商标法又无驰名商标的规定,那么法院应根据什么判案呢?应当说,法院在解决这一难题时显示了高超的判案艺术。无论是一审法院还是二审法院,都适用了《巴黎公约》的原则精神,并未引用公约的具体条款。这样既考虑到了我国加入WTO应当履行的国际承诺,又照顾了当时我国立法的实际情况。根据TRIP协议的要求,我国2001年10月的新商标法第一次将驰名商标的保护提到了法律的立法高度上来。该法第十三条对驰名商标的保护作了提纲挈领性的规定,同时第十四条规定了驰名商标的认定标准。2003年4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布的《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进一步完善了驰名商标的概念,并对商标法第十四条认定驰名商标要考虑的因素作了细化,从而使我国关于驰名商标的认定和保护工作更具操作性。

一审法院认定“Tide”商标是驰名商标,二审法院没有认定该商标是驰名商标。为什么两级法院对同一商标的认定会有如此天渊之别呢?我认为,二审法院没有认定“Tide”商标为驰名商标是恰当的。二审法院通过查明事实,认定上诉人早在1993年就在其销售的商品上使用了“tide”字样,应当认为上诉人与“tide”一词有联系,故其在1998年注册“www.tide.com.cn”域名有正当理由,并不构成对原告商标权的侵犯,也不构成不正当竞争。至此,本案的纠纷已经解决,已无认定驰名商标的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