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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宝洁公司创始于1905年,是“Tide”注册商标的所有人。早在1976年,“Tide”就在中国获准注册为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香皂、肥皂、洗剂及擦亮制剂”。自1997年开始,宝洁公司相继取得“Tide和汰渍”文字与图形组合商标以及2个不同中文字体的“汰渍”文字商标的专用权。在宝洁公司的投资努力和精心维护下,“Tide”及“Tide/汰渍”商标已经家喻户晓。随着电子商务的迅速崛起,宝洁公司制作了网上营销计划,并于1995年7月在国际互联网上注册了“www.tide.com”域名。正当宝洁公司准备在中国互联网上注册“www.tide.com.cn”域名时,却发现该域名已被北京市天地电子集团注册。
北京市天地电子技术开发公司成立于1988年,1997年10月更名为北京市天地电子集团,主营电子信息领域的产品和服务。1998年4月9日,天地集团在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注册了“www.tide.com.cn”域名。
2000年3月2日,宝洁公司向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天地集团立即停止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停止使用并撤销其已注册使用的www.tide.com.cn域名。天地集团则辩称自己并无抢注行为,“tide”是其企业名称“天地”的汉语拼音“tiandi”的简化,该公司自1993年开始即在其经营的电子产品上使用“tide”字样。“tide”在电子信息领域具有的较高影响力使其根本无必要抢注原告的商标为域名。
一审法院认定“Tide”构成驰名商标,依据《巴黎公约》的规定,可以对驰名商标进行跨类保护,包括在互联网上给予驰名商标特殊保护,认为被告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判决其立即停止使用并撤销“www.tide.com.cn”域名。天地集团不服,上诉称自己并无侵犯被上诉人商标权和抢注域名的恶意。二审法院鉴于上诉人在二审中提出了新证据证明其在1993年就在其销售的产品上使用“tide”字样,认定其注册并使用“www.tide.com.cn”域名有正当理由,并不构成对被上诉人商标权的侵犯,也不构成不正当竞争。由于本案纠纷已解决,已无必要认“tide”为驰名商标。故作出宝洁公司败诉的终审判决。 [1] [2] [3] [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