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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判断行为是一个行为还是数个行为的标准,理论上有“自然行为说”、“犯意行为说”、“社会行为说”和“构成要件说”等几种观点。所谓“自然行为说”是从纯物理、自然的角度来考察行为是一个还是数个,“犯意行为说”是依行为人的主观犯意来考察行为是一个还是数个,“社会行为说”是从社会一般观念、社会评价的角度加以考察,“构成要件说”或“法律标准说”则认为应从符合犯罪构成要件次数的标准来判断行为是一个还是数个。笔者认为,人的行为无法脱离社会评价,因而提倡裸的行为的“自然行为说”是不合理的:“犯意行为说”以行为人的主观作为判断客观行为的标准,违反客观刑法的基本原则,明显不可取:“构成要件说”则将判断行为单复的标准与判断犯罪的标准混同,也是不合理的,比如它无法解释复合行为的问题;而“社会行为说”是妥当的,也就是应从社会一般观念或经验的角度来考察行为人实施的是一个行为还是数个行为。
就本案来说,行为人在产品上贴同种名牌产品的注册商标,在社会评价上应是一个独立行为,而销售该种产品也应是一个独立的行为,且这两个相对独立的行为也各自符合不同的构成要件,也就是说,无论在社会意义还是在刑法意义上,均是两个行为而非一个行为。因而,该案行为人实施的是两个相对独立的行为,不可能构成法条竞合和想象竞合,因为法条竞合和想象竞合有一个共同的特征即行为必须是只有一个,而牵连犯则必须是实施了两个相对独立的行为且分别符合不同的犯罪构成要件。所以,该案行为人的行为构成牵连犯,应从一重罪从重处罚,即按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从重处罚。
但类似的情况也不可一概而论,应根据具体案情具体分析,比如生产伪劣产品并在上面贴同种名牌产品的注册商标,但还只是存放在仓库中尚未销售的,在社会评价上,由于假冒注册商标是生产的一个环节,因而只能是一个行为;并且规定假冒注册商标罪的法条与规定生产伪劣产品罪的法条之间存在竞合关系,所以,这种情况,属于生产伪劣产品罪与假冒注册商标罪的法条竞合,按法条竞合的原理,应定生产伪劣产品罪。(完)(周生斌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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