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不管第(2)项的规定如何,在任何一次会议上,如果出席会议国家的数目不到大会成员国的一半,但达到或超过三分之一时,大会可以作出决议,但所有这种决议除有关其自身的程序的决定外只有履行下列条件,才能生效。国际局应将上述决议通知未出席的大会成员国,请它们在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以书面投票或弃权。如果在此期限满后,以这种方式投票或弃权的国家的数目达到了会议本身所缺法定人数的数目,只要同时仍取得了所规定的多数,这种决议就生效。 (4)除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以外,大会决议需要三分之二的投票数。 (5)弃权不得视为投票。 (6)一位代表只能代表一个国家并以一个国家的名义投票。 (7)本特别同盟成员国中的非大会成员国得允许作为大会会议的观察员。 (四)(1)如没有特殊情况,大会例会在每第三个历年举行一次,由总干事召集。时间与地点与开本组织大会的时间、地点一致。 (2)经大会四分之一成员国的要求,应由总干事召集特别会议。 (3)每次会议的日程由总干事准备。 (五)大会制定自己的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 〔国际局〕 (一)(1)国际局办理国际注册和履行有关职责以及处理同本特别同盟有关的其他行政工作。 (2)尤其是,国际局应为大会会议进行准备,并为大会以及可能已由大会成立的专家和工作小组委员会提供秘书处。 (3)总干事是特别同盟的行政负责人,并代表本特别同盟。 (二)总干事及由他所指定的任何职员应参加大会及大会所设立的专家或工作小组委员会的所有会议,但没有表决权。总干事或由他所指定的一名职员是那些机构的当然秘书。 (三)(1)国际局得根据大会的指示,为修订本协定中第十至十三条以外的规定所开的会议作准备。 (2)国际局可以就修订会议要作的准备与政府间组织和非政府间的国际组织进行协商。 (3)总干事及由他所指定的人得参加那些会议的讨论,但没有表决权。 (四)国际局应执行分配给它的其他任务。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