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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民工客死乌鲁木齐14天无法火化
   作者: 稿件来源:都市消费晨报 发布时间:2008-03-17 订阅“新华手机报”

□提要

○死者老乡:“按照老家的风俗,人在外面死了,骨灰要尽快回到老家,可没有死亡证明,火葬场就不给火化……”

○医院:“由于当时死者被送到医院抢救时,没有亲友在其身边,我们只能按照‘三无’人员进行处置,并按惯例在第一时间向所属公安机关报案,由于已经报案,所以死者的死亡证明应当由公安部门来出具,我们不敢擅自出具。”

○警方:“李贵子是因病在医院正常死亡的,不属于非正常死亡范畴,所以公安机关是没有权力为其出具死亡证明的,这份死亡证明,应当由医院方面出具。”

○正常程序:(公民)正常死亡的,由医疗机构开死亡证明;非正常死亡的,由公安机关开死亡证明。火葬场根据死亡证明证实公民死亡的合法性之后,才有权火化。

天山网讯(记者启洋报道)到昨天(3月16日),因为没有死亡证明,农民工李贵子的尸体在太平间的冰柜内已经静静躺了14天。

“按照老家的风俗,人在外面死了,骨灰要尽快回到老家,可没有死亡证明,火葬场就不给火化……”上周五,李贵子的同乡、甘肃籍农民工孙天平焦虑地说,“尸体存放在太平间里,每天的费用就是60块钱……可现在我也不知道究竟该到哪里给他开这张死亡证明。”

为了开具一张死亡证明,李贵子的老乡工友已在诸多部门之间奔波了近半个月……

医院垫付抢救费

2月29日,已昏迷不醒的甘肃籍农民工李贵子被人紧急送往乌鲁木齐市第一人民医院分院 (原乌鲁木齐县医院)急救科,3月2日经抢救无效在医院死亡。

医院急救科负责人对李贵子的死亡原因是这样说明的:“死者长期患有肝硬化,因长期低营养状态下从事重体力劳动,导致并发重症肺结核死亡。”

死者李贵子的同乡孙天平告诉记者,李贵子今年37岁,2000年被查出患有肝硬化病症,李贵子的两个哥哥之前也因为肝病先后去世,目前甘肃农村老家只有一个年过八旬体质虚弱的老母亲。“为了生计,他(李贵子)在建筑工地上做架子工,每个月1000多块钱的工钱多数都寄给母亲看病了,有时候肝实在疼得受不了,就买几片去疼片吃……”

医院急救科主任薛峰回忆李贵子被送往医院时的情形说:“2月29号晚上,他被一个甘肃口音的人送到医院要求抢救,在医院要求其交纳相关费用时,送他来的人说要去筹钱,就匆匆走了,再没回来……”

因为患者已生命垂危,医院决定先抢救患者,“一共抢救了3天,医院垫付了3000多块钱的费用,可最终因患者病情严重抢救无效死亡……”薛峰说。

抢救李贵子的同时,医院通过他身上的一本通讯录,电话通知了他在新疆的几个工友和同乡。

李贵子死后,几个老乡将他出租屋里的清油面粉变卖了200多元钱,给他买了一身衣服穿上,尸体则被送往附近一家医院的太平间……

“无法出具死亡证明”

李贵子死亡后,他的几个甘肃老乡希望能尽快将他火化。老乡们不敢通知李贵子在家乡的母亲,“老人家身体原本就很不好,怕她受不了刺激发生意外”。

根据国家殡葬业的相关制度,尸体火化必须要有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但老乡们找到医院时,院方的回答是:“我们不能出具死亡证明……”

乌市第一人民医院分院急救科主任薛峰是这样解释无法开具死亡证明的具体原因的:“由于当时死者被送到医院抢救时,没有亲友在其身边,我们只能按照 ‘三无’人员进行处置,并按照惯例在第一时间向所属公安机关报案,由于已经报案,所以死者的死亡证明应当由公安部门来出具,我们不敢擅自出具。”

薛峰说,医院每年都会遇到很多起“三无”人员在医院死亡的情况,“一般的惯例是,向公安机关报案,经过法医鉴定后,由公安机关出具死亡证明,民政部门再根据公安机关出具的死亡证明对死者进行火化安葬……”

乌市公安局河南路派出所副所长阿不都(音),接到报案并在李贵子抢救期间去过医院,他向记者表示:“李贵子是因病在医院正常死亡的,不属于非正常死亡范畴,所以公安机关是无权为其出具死亡证明的,这份死亡证明,应当由医院方面出具。”

为了开具这张死亡证明,李贵子的老乡、工友已经在诸多部门之间奔波了近半个月,死者李贵子的老乡孙天平甚至认为,医院迟迟不肯出具死亡证明,“应该和那3000多块钱的抢救费用有关,因为他死后,我们几个老乡去医院开死亡证明,医院一再提及那3000多块钱的事情……”

李贵子老乡的说法记者在医院并没有得到确认,院方坚持认为,是出具死亡证明的权限范围限制了医院,与3000余元的抢救费用无关,“既然公安机关已经出警并备案,死亡证明由他们出具理所应当。”

谁有权出具死亡证明

新疆新南律师事务所律师干卫东表示,公民死亡后注销户口的一般程序为:(公民)正常死亡的,由医疗机构开死亡证明;非正常死亡的,由公安机关开死亡证明。火葬场根据死亡证明证实公民死亡的合法性之后,才有权对尸体进行火化。

目前有权出具死亡证明的机构是医院和公安机关,而且这两个机构都有义务来给死者开具死亡证明。但李贵子死亡后,两个机构都表示死亡证明应该由对方出具,并且似乎都有自己的道理,那么,究竟该由谁出具这份迟到的死亡证明呢?

干卫东律师表示,由于李贵子是在医院死于疾病,属于正常死亡范畴,医院方面是有义务为死者李贵子出具死亡证明的,患者在医院死去,其整个过程——住院、治疗、死亡,全有病例跟踪记录,有案可查。因此,医院的死亡证明相对来说是切实可信的,也是有法律效力的。

干卫东说:“现代文明社会,不仅要注重生者的权利,还要注重死者的权利。”(完)(责任编辑:周生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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