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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交易税:征还是不征?
作者:许群 张川霞 稿件来源:新华网浙江频道 发布时间: 2007-10-08 13:35:33

很明显,建立在不纳税基础上的低价策略已成为网上商店价格竞争和赢利的法宝,这无疑冲击了一些销售同类商品的实体店。

“这是不公平的,网店低价的优势并非只是不用缴税”。杭州市曙光路一家内衣专卖店店主刘小姐说:“开网店的成本远远小于实体店,网店免去了租店面、招雇员、及储存保管等费用,这才是他们能低价销售的原因”。据刘小姐介绍,在杭州市区一些繁华路段,一间十平米左右的门面房月租费一般需要5000~20000元以上,再加上水电、劳务,每月的成本至少超过10000~20000元。

与此同时,“网上购物便捷,选择面广,也是大家选择网购的原因”淘宝网公关部负责人卢先生说。

根据《中国互联网热点调查报告》数据显示:我国有17.9%的网民在半年之内有过网络购物的经历,在浏览过购物网站的网民中,有29.6%的人在半年之内有过网络购物经历,有过网络购物经历的被访者中有超过90%的人今后会继续进行网络购物;有63.7%没有购物经历的网民表示今后会尝试网络购物。这表明,网络购物方兴未艾。

“网购对我们的冲击很大,很多顾客都在我们店里试内衣,知道大小尺寸后又跑去网上购买,如果国家再给网商免税的政策,对我们实体店就太不公平了!”刘小姐说。

征税已达成共识 是否采取优惠政策是焦点

网上交易税到底要征还是不征呢?面对争论的双方,浙江大学法学院教授陈信勇明确表示:“只要从事经营性活动,缴税就是必然的。” 

阿里巴巴高级研究员梁春晓也同意此观点,他说“税是一定要收的,这是一种义务,电子商务网站必须支持。”

前来参加网商大会的中国社会科学院财贸所所长助理荆林波分析说,经过“‘十一五’期间电子商务环境建设专家研讨会”等一系列会议的召开,专家们已达成共识:按我国现行税法规定,无论是线上还是线下,只要达成了交易就要征税,这一点没有争议。

但为什么至今仍有分歧呢?荆林波认为,矛盾的焦点主要集中在C2C类型(个人对个人)的网店和网商上,即对这些交易规模偏小,又主要是承担就业性质或剩余物品串换性质的小额交易行为的C2C网店是否需要征税。由于现在B2B(企业对企业)和B2C(企业对个人)类型的网店或网商已有了明确的交易和收税的主体,对其进行征税的争议并不大。但对C2C网店是否需要征税争议就很大了。

有相当一部分人认为征税的时机未到。据荆林波介绍,我国目前虽有3000万网商,但是,即使到2007年上半年,网上交易总额占全国消费品销售总额比重也只有区区0.6%,中国网商还处在萌芽发展期!因此,不宜在萌芽期就对网上交易,尤其是C2C交易采取重税政策,国家在制定相关税收政策的时候,应该效仿一些发达国家的做法,以促进电子商务发展为首要,采取适当的税收优惠政策。或者把电子商务比照我国的高新技术产业,采取相应的优惠税收政策。

阿里巴巴高级研究员梁春晓也强调,现在国家对电子商务的根本态度,是要大力促进信息化的发展,无论是《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子商务发展的若干意见》,还是《电子商务发展“十一五”规划》,都突出了这个主题。他说:“国家有关部门绝对不要为了蝇头税收而漠视C2C所带来的社会就业、信息交流、经济增长、结构调整、促进城乡互动乃至社会和谐等诸多贡献”。

对于上述看法与建议,浙江大学法学教授陈信勇却表示不完全赞同,他说,“采用不同的购买方式或应用不同技术的各类交易,均应受到同等的税收待遇,对任何一方有偏袒都是不公平的。电子商务仅是一种交易形式,其交易的内容和标的大部分还是传统的物品。因此,必须把交易行为与交易方式严格区分开来,对运用高新技术的电子商务网站,国家可以适当减免税收,但对于利用网上交易平台开展各类交易活动的网店网商,则必须依法公平纳税。对刚刚起步的主要承担就业或剩余物品串换性质的C2C网店,在其还比较弱小时,可以考虑政策扶持,如适当减免营业税等,但至少也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如果以后其规模逐步做大了,也应纳入规范的税收轨道。以美国为例,电子商务从业者的所有网络接入费用、数字产品均实施免税政策,但实物商品交易无论线上线下均需要缴税。”

他还建议,面对面广量大、交易额又少的C2C,可以参照举办大型市场或商场的方式,相关税收部门可以委托电子商务网站代为扣税,税收部门对电子商务网站的交易总额进行监控,代征税收的责任在电子商务网站。(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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