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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指南——行政复议
作者: 稿件来源: 发布时间: 2007-02-27 13:16:32

二、行政复议的原则及本机关职责

行政复议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及时、便民的原则,坚持有错必纠,保障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

在办理行政复议中本机关履行下列职责:

(1)受理行政复议申请;

(2)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取证、查阅文件和资料;

(3)审查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与适当,拟定行政复议决定;

(4)处理或转送与行政复议申请同时提出的对所依据的有关规定的审查申请;

(5)对行政机关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依照规定权限和程序提出处理建议;

(6)办理因不服行政复议决定而提起行政诉讼的应诉事项;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三、办理行政复议案件的程序及时限

申请: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口头申请由本机关记录,书面申请应提交副本。申请应包括如下内容:〈1〉申请人基本情况;〈2〉具体明确的复议请求;〈3〉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理由及时间。同时申请人应提交本人(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相应资质证书、许可证书、营业执照、被申请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向申请人送达的行政文书等。委托代理人需提交授权委托书。并可以向本机关提交相关的证据资料。行政复议申请,应自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除法律规定超过60日的以外)。

受理:本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及相关资料后,在5日内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决定受理的自收到申请之日即为受理。在7日内将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转送被申请人(5日、7日是机关工作日)。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上述资料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申请人、第三人可以查阅被申请人提交的除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的上述材料。

决定: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60日的除外)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30日。

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执行:

(1)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2)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3)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

(4)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

经本机关在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审查后,提出意见经州人民政府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制作行政复议决定书。

(1)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

(2)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3)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决定撤销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1、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2、适用依据错误的;

3、违反法定程序的;

4、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

5、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

被申请人未按规定提出书面答复、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为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决定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

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同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行政复议机关对符合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应当给予赔偿的,在决定撤销、变更具体行政行为或者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时,应当同时决定被申请人依法给予赔偿。

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没有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行政复议机关在依法决定撤销或变更罚款,撤销违法集资、没收财物、征收财务、摊派费用以及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具体行政行为时,应当同时责令被申请人返还财产,解除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具体行政行为时,应当同时责令被申请人返还财产;解除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或者赔偿相应价款。

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一并提出对具体行为的依据审查申请或本机关在审查其对被申请人具体行政行为和行政复议申请时认为其依据不合法而需转送或处理的按《行政复议法》规定时限,处理期间中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

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不服行政复议决定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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