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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事指南——民政 | ||
| 作者: 稿件来源: 发布时间: 2007-02-27 13:14:1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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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程序 一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 1、行政许可事项依据: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国务院令250号)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 (民政部令18号) 2、范围对象:民办非企业单位是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3、成立具备条件: (1)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2)有规范的名称,必要的组织机构; (3)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 (4)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合法财产; (5)有必要的场所; 4、成立登记提交材料: (1)登记申请书; (2)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 (3)场所使用权证明; (4)验资报告; (5)拟人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 (6)章程草案; 5、办理程序:受理--审核--批复--发证--公告。 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15日内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由登记管理机关审查批准。 6、行业分类: 举办民办非企业单位,应按照下列所属行(事)业申请登记: (1)教育事业:如民办幼儿园,民办小学,中学,学校,学院大学,民办专修(进修)学院或学校,民办培训(补习)学校或中心等; (2)卫生事业:如民办门诊部(所),医院,民办康复,保健,卫生,疗养院(所)等; (3)文化事业:如民办艺术表演团,文化馆(活动中心),图书馆(室),博物馆(院),美术馆,画院,名人纪念馆,收藏馆,艺术研究院(所)等; (4)科技事业:如民办科学研究院(所,中心),民办科技传播或普及中心,科技服务中心,技术评估所(中心)等; (5)体育事业:如民办体育俱乐部,民办体育场,馆,院,社,学校等; (6)劳动事业:如民办职业培训学校或中心,民办职业介绍所等; (7)民政事业:如民办福利院,敬老院,托老所,老年公寓,民办婚姻介绍所,民办社区服务中心(站)等; (8)社会中介服务业:如民办评估咨询服务中心(所),民办信息咨询调查中心(所),民办人才交流中心等; (9)法律服务业; (10)其他。 7、 办理期限:20个工作日 8、收费标准:100元/件(收费依据计价格〔99〕2115号) 二 、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 1、行政许可事项的依据: (1)《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八条。 (2)《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第三条。 2、申报材料:提交变更登记申请书;业务主管单位同意文件;变更登记表;与变更内容相应的其他证明材料。 3、办事程序:受理--审核--批复。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15日内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由登记管理机关审查批准。 4、办理时限:即办 5、收费标准:更登记费40元。(计价格[1999]2115号) 三 、 民办非企业单位注销登记 1、行政许可事项的依据: (1)《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七条, 第十八条。 (2)《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第三条,第十七条。 2、申报材料: 提交注销登记申请书;业务主管单位批准文件;清算报告;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正、副本)、印章及财务凭证;登记管理机关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文件。 3、办事程序:受理--审核--批复。材料齐备,提交登记管理机关,由登记管理机关审查批准。 4、办理时限: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 5、收费标准:无。 6、办理处室:巩留县民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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