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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巩留县地方税务局机构设置办税指南及服务承诺 | ||
| 作者: 稿件来源: 发布时间: 2007-01-19 17:07:08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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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税务开业、变更、注销登记 税务登记 税务登记,又称"纳税登记"。是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包括:开业、停业、歇业以及变更经营范围等进行登记管理的一项基本制度,也是纳税人已纳入税务机关管理的一项证明。通过税务登记,确立了税务机关和纳税人之间的征税主体和纳税主体,也确认了征纳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的关系。 开业登记 l、什么人需要办理开业登记? 凡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应缴纳地方税收的纳税人,包括:各种企业及其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均应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地方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但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地方税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除临时取得应税收入或发生纳税义务外,也应自有关部门批准之日起或在按税法规定成为法定纳税人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地方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税务登记。 2、办理税务登记的程序 纳税人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地方税务机关书面提出申请登记报告,如实填写税务登记表,并根据不同情况相应提供下列有关证件、资料: (I)营业执照; (2)有关合同、章程和协议书; (3)银行帐号证明; (4)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其他合法证件; (5)法人代码证书; (6)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对纳税人报送的税务登记表和有关的证件及资料,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之日起三十日内审核完毕,符合规定的,由县(含县)以上地方税务机关发给税务登记证及附本,并加盖核发地方税务机关的公章或证照专用章(钢印).税务登记证件一律采用电脑打印。对一些纳税人,如非专业交通运输户、只缴纳车船使用税或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等,可只办理税务登记,不发税务登记证件. 税务机关在审核纳税人的税务登记表时,还应确认纳税人所适用的税种、税目、税率、报缴税款的期限、征收方式和缴库方式等,并逐户建立资料档案。 3、税务登记表的主要内容包括: (1)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及纳税户统一代码,或者业主姓名及其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其他合法证件的号码; (2)住所、经营地点; (3)经济类型; (4)企业形式、核算方式; (5)生产经营范围、经营方式; (6)注册资金(资本)、投资总额、开户银行及帐号; (7)生产经营期限、从业人数、营业执照号码; (8),财务人员、办税人员; (9)其他有关事项。 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或者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还应登记总机构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主要业务范围和财务负责人等. 4、税务登记证件的主要内容及外观 税务登记证件包括税务登记证及副本,证件的内容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规定。税务登记证的主要内容为:纳税人名称、纳税人地址、法定负责人、经济类型、经营方式、经营范围(包括主营、兼营)和税务代码、发证税务机关(益章)等。税务登记证副本的内容除包括上述内容外,还包括验证记录等栏目。 5、纳税户统-代码 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对税务登记证实行"统一代码、分别登记、分别管理"的原则。即:各类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学校等纳税人,适用国家技术监督局编制的九位码,并加挂国标六位行政区域码作为附码;个体工商户以业主居民身份证编号的十五位码作为统一代码。 6、税务登记证件的使用 纳税人办理下列税务事项时,应持有税务登记证件:l、申报办理减税、免税、退税及延期申报纳税;2、申报办理印、购、领发票;3.申报办理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4.申报办理税务机关关规定的其它事项。纳税人要亮证经营,不得转借、徐改、损毁、买卖或者伪造税务登记证件。遗失税务登记证件,应当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并公开声明作废,同时申请补发。税务登记证件每年验证一次,每三年换证一次,具体时间由国家税务总局、省地方税务局确定。 变更登记 纳税人税务登记的内容发生变化时,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册登记的,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地方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按照规定不需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册登记的,应当自有关部门批准或者宣布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地方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纳税人申请办理变更登记,需填写变更税务登记申请表,并提供下列证件:1、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变更工商登记的证明;2、: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3、地方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证件和资料, 纳税人申报变更的内容,不涉及税务登记证件的内容的,不需更换税务登记证件,若涉及税务登记证件内容的,需收回原税务登记证件,重新核发税务登记证件。 注销登记 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它情形,终止履行纳税义务的,应在办理工商注销登记之前,持有关的证件向原地方税务登记规关单请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按照规定不须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的,应当在有关部门批准或宣告终止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地方税务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手续 纳税人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而涉及政变地方税务登记机关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前或者住所、经营地点变动前,向原地方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并向迁达地地方税务机关重新申请办理税务登记. 纳税人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应当在被吊销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地方税务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纳税人在办理注销税务登记之前,应向地方税务机关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罚款,缴销发票及其它证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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