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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巩留县地方税务局机构设置办税指南及服务承诺 | ||
| 作者: 稿件来源: 发布时间: 2007-01-19 17:07:08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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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税款缴纳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按税法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税法的规定确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县以上地方税务局(分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税款;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解缴税款,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千分之二的滞纳金,但经批准缓缴的税款,在规定的期限内可不加收滞纳金。 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因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要求补缴税款,但是不得加收滞纳金。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追征,有特殊情况的,追征期可延长到十年。对纳税人的偷、抗税款,不受期限的限制,税务机关可以无限期地追征。 为了保证税款入库,税务机关经常会实施税收保全措施。税收保证包括对末取得营业执照经营者的纳税保证、纳税担保、税收保全、强制执行、离境清税等措施。 税收保证 1、未取得营业执照经营者的纳税保证 对未取得营业执照从事生产经营的单位或者个人,除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处理外,由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纳税额,责令缴纳;不缴纳的,税务机关可以扣押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扣押后缴纳应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必须立即解除扣押,并归还所扣押的商品、货物;扣押后十五日内仍不缴纳应纳税款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可拍卖所扣押的商品、货物,以拍卖所得抵缴税款。 对末领取营业执照从事工程承包或者提供劳务的单位和个人,税务机关可以令其提供纳税保证金。并在规定的期限内到税务机关进行纳税清算,逾期未清算的,以保证金抵缴税款。 在实际工作中,运用上述纳税保证措施要注意如下几点:1、扣押的对象只能限于未领取营业执照的单位和个人;2、对鲜活、易腐烂的商品、货物,不要轻易扣押,如实行扣押,可在保质期内先行拍卖,以拍卖所得抵缴税款;3、扣押的价值只能是相当于应纳税额的部分;4、拍卖必须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 2、纳税担保 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的,可以在规定的纳税期之前,责令限期缴纳应纳税款,在限期内发现纳税人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税商品、货物及其它财产或者应纳税收人迹象的,税务机关可以责成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纳税担保包括:由纳税人提供并经税务机关认可的纳税担保人,或者纳税人拥有的未设置抵押极的财产。 纳税担保人,是指在中国境内具有纳税担保能力的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经济组织,国家机关不能作纳税担保人。纳税担保人同意为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的,应当填写纳税担保书,写明担保对象、担保范围、担保期限和担保责任以及其它有关事项。担保书须经纳税人、纳税担保人和税务机关签字盖章后方为有效。 纳税人以其所拥有的未设置抵押极的财产作纳税担保的,应当填写担保财产清单,并写明担保财产的价值以及其它有关事项。纳税担保财产清单领经纳税人和税务机关双方签字盖章后方为有效。 在实际工作中,一定要注意运用上述纳税担保措施的先决条件:首先,要撑握该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的一定证据;其次,在撑握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的证据后,可向纳税人发出限期纳税通知书,并注明限期缴纳的时间和金额,同时注意纳税人的动向。一旦发现纳税人有转移商品、货物以及其它财产或者应税收入迹象的,税务机关才可向纳税人发出责令提供纳税担保通知书。 3、税收保全 上述要提供纳税担保的纳税人,不能提供纳税担保,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下列税收保全措施:1、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暂停支付纳税人的金额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包括从事生产经营的个体工商户的储蓄存款;2、扣押、查封纳税人的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它财产。 纳税人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必须立即解除税收保全措施;限期期满仍未缴纳税款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暂停支付的存款中扣缴税款,或者拍买所扣押、查封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买所得抵缴税款。 采取税收保全措施不当的,或者纳税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已缴纳税款,税务机关未立即解除税收保全措施,使纳税人的合法利益遭受损失的,税务机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在实际工作中,要注意如下几个问题:1、运用税收保全措施的先决条件是纳税人未能按规定提供纳税担保,国家税收可能造成流失;2、实施的范围只能是应纳税额的部分,不得扩大;3、税务机关执行扣押、查封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时,必须由两名以上的税务人员执行,并通知被执行人,有关人员应通知到场,但拒不到场的,不影响执行;4、将扣押、查封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变价抵缴税款时,应当交由依法成立的拍卖机构拍卖或者交由商业企业按市场价格收购,不得随意处理。 4、强制执行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发出摧缴税款通知书(最长期限为十五天),逾期仍未缴纳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下列强制执行措施:1、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2、扣押、查封、拍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所得抵缴税款。税务机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对未缴纳的滞纳金同时强制执行。 在实际执行中,要注意如下几个问题:1、要注意区分强制执行措施和税收保全措施这两个概念。强制执行措施是指税款已到期,经税务机关摧收无效的情况下,税务机关采取的强制税款入库的措施;税收保全措施是指税款到期之前,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的迹象,税务机关为防止税款的流失,而采取的紧急处置的措施;2、强制执行措施采取的对象仅限于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纳税担保人,不能随意扩大到其他单位和个人;3、强制执行的价值仅限于应纳税款和滞纳金的部份,不包括罚款。 5、离境清税 欠缴税款的纳税人需要出境的,应当在出境前向税务机关结清应纳税款或者提供担保。未结清税款,又不提供担保的,税务机关可以通知出境管理机关阻止其出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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