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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勤工俭学陷阱多,大学生也“讨薪难”?
    |作者: 郑黎 胡一敏    |来源:新华网浙江频道    | 2008-05-06 |
 

专家认为,法律空白亟需填补

“108名女大学生打工欠薪事件,暴露出勤工俭学方面的诸多法律盲点。”宁波市社会与劳动保障局有关负责人告诉记者,勤工俭学应属于打工范畴,不同于实习。打工是个人行为,而实习一般是有组织的;打工要支付报酬,而实习作为学习实际操作经验,实习单位不一定要支付实习生报酬。

据有关专家介绍,在校学生不属于2003年劳动部颁布的《关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意见的规定》中的劳动者。1995年劳动部出台的《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309号文)中明确规定,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俭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由于309号文目前仍有法律效力,因此,在校学生打工不是就业行为,不受劳动法调整和保护。

竺灵英说:“在校学生打工在我国只是雇佣关系意义上的劳动者,受一般民事法律关系的调整。如果用工单位不给报酬,学生可以向法院起诉,所以签订劳动协议很重要。”她认为,除了学生应该学会自我保护外,建议学校也可以利用自身的资源对学生进行打工实践的培训,如在法学院设立课外讲堂,培养学生的维权意识等。

宁波市社会与劳动保障局劳动工资处史处长建议,学生在勤工俭学时,首先应确认用工单位是否具有合法资质;其次一定要跟对方签订劳动协议,在协议中明确工作内容、工资标准、工作时间等。在发生法律纠纷的时候,这些协议可成为保护自身权益的有利证据。

专家还建议,有关方面应尽快出台专项规定,规范学生勤工俭学的最低工资、劳动时间等内容,建立相关监管机制,切实保障勤工俭学学生的合法权益。(完)(韩俊华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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