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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志愿服务:热情之外还需法律保障
    |作者: 刘华    |来源:新华网浙江频道    | 2007-12-25 |
 

长期以来,很多人都把志愿服务看作是一种自发性的群众行为,是新时期的"学雷锋,做好事",似乎与代表政府公权力的法律法规无关。但实践证明,作为一种影响广泛的社会行为,志愿服务不仅需要参与者的热情,还需要制度保障。日前,浙江省人大常委会通过了《浙江省志愿服务条例》(下简称"《条例》")。在国家建立志愿服务制度体系时,浙江等地的法律实践也许会成为一种有益尝试。

2007年10月28日,在武汉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女篮赛场,参加第六届全国城市运动会服务的志愿者们热情洋溢。新华社记者刘大伟摄

 

2007年6月14日,何炅报名结束后在北京志愿者之家留影。当日,知名主持人何炅到北京志愿者协会报名申请成为北京奥运会志愿者。 新华社发(郝笑天 摄)

志愿服务遭遇法律缺失尴尬

志愿服务的主体是自愿参加这一活动的志愿者。由于"自愿"这一前提,长期以来,志愿服务给人留下一种印象:即志愿活动主要是靠志愿者自发组织,以志愿者的个人热情和积极性为支撑的。

然而,随着越来越多的人加入志愿者队伍,随着活动覆盖的范围越来越广,志愿服务已经出现了一些仅靠热情无法解决的问题。

"我当时最担心安全问题",曾去西部支教的浙大志愿者小姚告诉记者,"每次车子在盘山路上颠簸时我都在想,万一我真出了意外,不知家里能不能获得些保障。"

小姚的担心不是杞人忧天,迄今为止,对于志愿者在服务过程中受伤是否能视为"工伤",如何补偿等问题,国家并无明确规定。2004年,一位东部志愿者在贵州工作时,因事故导致颈椎挫伤,后来还是由当地政府相关部门暂时垫付的部分医疗费用。2002年,在更加艰苦的可可西里,还发生过志愿者因恶劣天气在野外遇难的悲剧,当时也引发了关于志愿者保障的热烈讨论。

在条件相对优越的东部地区,志愿者同样也遇到了各种尴尬:在杭州市的一次大型展会上,某些摊主听说志愿者是不计报酬的,就尽量多用志愿者干活,并且把重活、脏活留给志愿者干,以减少雇工成本。原本来献爱心的志愿者,却变成了免费劳动力。

经费短缺则是更为常见的问题,并且严重限制了志愿者队伍的扩大。志愿者小周曾经参加过一个"临终关怀"项目。因为住处离医院较远,每次来回的车费和餐费,以及自己学习相关技能的费用,日积月累便是不小的支出。"我现在还坚持参加活动,但身边已经有人因为经济原因退出了",小周说,"希望不要出现'有钱才能献爱心'的局面。"

此外,志愿活动还面临内部问题。在少数志愿活动中,存在账目不清、财物不明的情况。还有个别志愿者在服务活动中索取报酬,甚至做出有损志愿者形象的行为。

共青团浙江省委宣传部张坚参与了《条例》的起草工作。他告诉记者,法律法规方面的制度缺失,已成为各地志愿者共同面临的问题:

首先,志愿者的权益缺乏保障。在很多志愿活动中,志愿者的权利和义务规定不够协调,义务大于权利,不仅未给予志愿者应有的培训和待遇,有时甚至不能保证志愿者的健康和人身安全。

其次,志愿活动的地位并无清晰定位。没有法律保障的制度支持,缺乏固定经费,各地的志愿服务普遍呈现临时活动多,长期规范活动少的局面,志愿者队伍难以有效扩大。

最后,志愿活动的组织主体也不明确。在服务过程中,志愿者的权益由谁保障,行为由谁监督规范,如何规范?目前也还是法律空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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