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入出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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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 稿件来源: 发布时间: 2006-07-31 13:13:0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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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审查程序: 1、入境特殊物品的申请人应在入境前向入境口岸所在地的直属检验检疫局提交《入出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审批申请单》;出境特殊物品的申请人应在出境前向产地直属检验检疫局提交《入出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审批申请单》。 2、检验检疫机构根据申请人提交的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并按规定出具书面凭证。 3、受理申请后,检验检疫机构应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有下列情况的,国家质检总局可组织专家进行风险评估。 (1)含有或可能含有3-4级病原微生物的特殊物品,以及含有或可能含有尚未分级病原微生物的特殊物品; (2)进口的成套医用仪器设备的诊断试剂和标准品; (3)新药国际多中心临床研究项目中的入境特殊物品; (4)用于生产药品的原料性特殊物品; (5)用于医疗或其他商业用途的100人份以上的人体组织和血液; (6)直接用于人体治疗或预防的100人份以上的血液制品和生物制品。 4、受理审批申请的检验检疫机构根据材料审查结果和/或风险评估结果,作出准予许可或不准予许可的决定,准予许可的,在20个工作日内签发《入/出特殊物品卫生检疫审批单》;不准予许可的,书面说明理由。 六、审查期限: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或者不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不包括风险评估的时间)。 七、收费:派员到现场进行风险评估的交通费、食宿及评估费需由申请单位按实际费用支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检验检疫 ENTRY-EXIT INSPECTION ANG QUARANTINE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出入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审批申请表 APPLICATION OF IMPORT / EXPORT SPECIAL ARTICLES FOR VERIFICATION OF HEALTH AND QUARANTINE 编号 No: 单位名称(盖章) 组织机构代码 Applicant (Stamp) Code of Representative 单位地址 邮政编码 Address Postal Code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传真 Linkman Tel. Fa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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