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进出口食品标签审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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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 稿件来源: 发布时间: 2006-07-31 13:13:0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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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期限 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做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现场考核评审时间不包括在内,由受理机构另行通知。受理机构应在7个工作日内将审查意见和全部材料报送国家质检总局。)。检验时间为21个工作日,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规定的20个工作日内。 七、收费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出入境检验检疫收费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3]2357号),收取食品标签登记审核费(含证书),每种标签300元,检验按2357号文件规定的收费标准收费。
附件一:食品标签审核提交材料目录 1、食品标签审核申请书; 2、食品标签的设计说明及适合使用的证明材料; 3、食品标签所标示内容的说明材料; 4、产品在生产国(地区)官方允许销售的证明文件或原产地证明;(用于进口产品) 5、经销商或代理商的营业执照; 6、如产品的配料为"纯天然"等,或产品为"高……","低……",或涉及年份、酒龄、荣誉证明等特征性指标的提供原产地有效说明材料;(用于进口产品) 7、具有特殊功效的产品应提供实验证明材料。(用于进口产品) 8、出口企业卫生许可证;(用于出口产品) 9、食品标签的样张六套,难以提供样张的,可提供有效照片; 注: 1、"1---8"申请材料均为2份,装订成2套,受理机构和国家质检总局各持一套。 2、"9"申请材料为6份,受理机构1份,国家质检总局5份。 3、所有审核材料均需加盖申请人公章。 4、所有外文内容均需翻译成中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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