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进出口化妆品标签审核(试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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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 稿件来源: 发布时间: 2006-07-31 13:13:0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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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收费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关于印发《出入境检验检疫收 费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3]2357号),收取化妆品标签登记审核费(含证书),每种标签300元,检验按2357号文件规定的收费标准收费。
附件一: 进出口化妆品标签审核提交材料目录 1、标签审核申请书; 2、产品成份表; 3、标签所标注内容的说明材料; 4、具有特殊功效的产品需提供有效的实验室证明材料; 5、经公证的进口产品在生产国(地区)官方允许销售的证明 文件或原产地证明; 6、出口企业生产卫生许可证; 7、进口产品经销商或代理商的营业执照; 8、标签样张6份。 注: (1)"1-7"申请材料均为2份,装订成两套,受理机构和国家 质检总局各持一套; (2)"8"申请材料为6份,受理机构1份,国家质检总局5份; (3)每份材料均需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4)所有外文内容均须翻译成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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