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出入境检验检疫熏蒸、消毒处理机构及人员核准(试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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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 稿件来源: 发布时间: 2006-07-31 13:13:0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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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收费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出入境检验检疫收费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3]2357号)收取注册登记费。 熏蒸、消毒处理单位资质核准每个机构收取500元,熏蒸、消毒处理从业人每人次收取100元。专家评审费按规定收取。 附件1:提交材料目录 (一)熏蒸、消毒处理单位资格核准申请表(附件1); (二)法人资格证明、税务登记证、收费许可证的有效复印件; (三)危险品、特种设备等储存、运输、使用许可证的有效复印件; (四)药械、药剂的合格证明和药剂有效期的证明; (五)安全操作规程; (六)从业人员名单及其从《从业证书》,职工劳动保障制度; (七)仪器设备情况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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