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许可 |
|
||||||||||||||||||||||||||||||||||||||||||
| 作者: 稿件来源: 发布时间: 2006-07-31 13:13:02 | |||||||||||||||||||||||||||||||||||||||||||
|
五、程序 (一)中方投资者为国务院有关部门管理的大型企业的申请单位 1.申请单位向国家质检总局提出申请并提交有关材料(材料目录见附件)。 2.国家质检总局根据申请单位提交的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并按规定出具书面凭证。 3.受理申请后,国家质检总局按规定对申请材料内容进行具体审查,并对申请单位的办公场所、检测场所以及与其从事检验鉴定业务相适应的检测条件、技术能力等进行现场评审。 4.国家质检总局根据材料审查结果和现场评审结果,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准予许可的,颁发《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资格证书》;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二) 其它申请单位 1.申请单位向所在地直属检验检疫局提出申请并提交有关材料(材料目录见附件)。 2.直属检验检疫局根据申请单位提交的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并按规定出具书面凭证。 3.受理申请后,直属检验检疫局按规定对申请材料内容进行具体审查,并对申请单位的办公场所、检测场所以及与其从事检验鉴定业务相适应的检测条件、技术能力等进行现场评审。 4.初步审查后,直属检验检疫局应将初审意见连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国家质检总局。 5.国家质检总局根据规定,对申请材料和初审意见进行审查,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准予许可的,颁发《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资格证书》;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六、审查期限 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现场评审时间不包括在内,由受理机构另行书面通知)。 七、收费 专家评审费按规定收取。
|
| 新疆阿拉山口口岸管理委员会与新华网新疆频道联办 未经协议授权,禁止下载使用 CopyRight:XINHUA NEWS AGENCY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