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04年第80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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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 稿件来源: 发布时间: 2006-07-31 13:13:0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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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试行条例》、《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等行政法规的设定,共实施下列30项行政许可: 1.出入境检验检疫熏蒸、消毒处理机构及人员核准 2.国境口岸服务行业卫生许可证签发 3.国境口岸储存场地卫生许可证签发 4.国境口岸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卫生许可证签发 5.出入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审批 6.农业转基因生物过境转移审批 7.进出境动植物及其产品生产加工存放单位登记注册 8.特种设备设计单位及设计文件许可 9.特种设备制造单位资格许可 10.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单位资格许可 11.气瓶、罐车充装单位许可 12.特种设备使用登记 13.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 14.特种设备检验检测单位资格许可 15.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考核 16.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维修监督检验及定期检验 17.认可机构的确定 18.认可证书格式和认可标志式样的批准 19.设立认证机构审批 20.设立境外认证机构的代表机构批准 21.出口商品质量许可 22.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的检查机构、实验室认定 23.承担强制性认证的认证机构、实验室及检查机构的指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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