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暖期快到了,暖气不热可依法维权。9月17日,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召开新闻发布会,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镇供热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进行宣传解读。根据《条例》规定,室温低于20摄氏度,居民可申请退费,低于18摄氏度可全额退费。
城镇供热是重大民生工程、民心工程,事关各族群众冷暖。《条例》经自治区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自今年10月1日起施行,是新疆首个自治区级供热地方性法规。
“《条例》共7章48条,主要包括总则、规划与建设、供热保障、用热服务、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等内容。”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叶建勋介绍,《条例》围绕“让群众温暖有标准、维权有路径、用热有规矩”的目标,构建了完整的权益保障体系。
《条例》明确规定,保证居民热用户的卧室、起居室(厅)内全天供热温度不低于20摄氏度,这相较于北方大多数地区18摄氏度的供暖标准线提高了2摄氏度。同时规范测温流程,要求供热单位应在热用户提出温度检测要求后24小时内进行测温,并明确测温时间不得安排在中午12时至16时进行,堵住“挑时间测温”的漏洞。为保障测温结果客观公正,《条例》引入第三方复测机制,避免供热单位“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
《条例》在退费方面设置刚性条款,非因居民热用户原因室温低于20摄氏度、高于18摄氏度的按日退减日标准热费的50%,低于18摄氏度的按日退减日标准热费的100%。通过“有标准、有检测、有复测、有退费”的闭环,切实保障群众维权渠道畅通。
此外,《条例》规定保修期满后,居民热用户共用供热设施(含入户阀门、供热计量装置)由供热单位负责维修养护,费用计入经营成本,不得另行向居民热用户收费;非共用供热设施由热用户负责维护;非居民热用户以阀门井为界划分责任,解决“谁来修、谁出钱”问题。
“将以《条例》实施为契机,紧扣‘立法为民、执法必严、服务必实’,以落实为要,把‘条文’变成‘温度’。”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副厅长、一级巡视员耿明杰说,将切实扛起民生保障责任,持续擦亮新疆供热民生服务品牌,努力做到让党和政府放心、让各族群众满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