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位置: 首页 >> 法规文件 >> 正文

《自治区科学技术普及条例》5月1日起施行

 作者:冯瑾 方云静 来源:新疆日报 日期: 2010-04-28 订阅"新华手机报"

新修订的《自治区科学技术普及条例》5月1日起施行。4月27日上午,自治区召开新闻发布会,就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条例进行安排部署。

2010年3月31日,自治区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修订通过了《自治区科学技术普及条例》。修订后的条例进一步细化了科学技术普及的概念,明确了科普活动的工作原则和对象,明确了各级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对科普工作的职责,新增了对农牧区和贫困地区科普工作进行扶持的内容,增加了加强少数民族科普读物出版发行的内容等。条例还将“政府投资建设的科普场馆、设施应当常年面向公众开放,并逐步实行免费,对学生、军人、老年人和残疾人免费的措施”作为法律条文作了明确规定。

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副主任、自治区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张国梁,自治区副主席靳诺出席发布会并讲话。(完)(实习编辑:热孜亚)

打印本页】 【 】 【 复制本文链接】【Email推荐: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