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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规定引咎辞职干部两年内不得提拔

 作者:郭爱娣 来源:人民网 日期: 2010-04-01 订阅"新华手机报"

核心提示:中央发布《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其中规定党政干部引咎辞职和受到责令辞职、免职处理的,一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两年内不得提拔;受到降职处理的,两年内不得提拔;突击提拔者将被追责。

第一条 为保证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防止用人失察失误,严肃处理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的违规违纪行为,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等党内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国家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实行责任追究,坚持党委领导、分级负责,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权责一致、惩教结合,严格要求、违规必究的原则。

第三条 党委(党组)及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按照职责权限负责对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实行责任追究。

第四条 在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党委(党组)主要领导干部或者有关领导干部的责任:

(一)违反干部任免程序和规定,个人指定提拔、调整人选的;

(二)临时动议决定干部任免的;

(三)不按照规定召开党委(党组)会议讨论决定干部任免的;

(四)个人决定干部任免或者个人改变党委(党组)会议集体作出的干部任免决定的;

(五)突击提拔、调整干部的;

(六)违反规定超职数配备领导干部或者提高干部职级待遇的;

(七)授意、指使、强令组织人事部门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或者阻挠、制止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对选人用人问题进行调查核实以及按照有关规定作出处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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