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4日,乌鲁木齐华源热力有限责任公司因迟报统计资料被新市区统计局责令改正并给予警告。这是新《统计法》颁布实施后,乌鲁木齐市统计部门查处的首例迟报统计资料违法行为。
29日,记者从乌鲁木齐市统计局了解到,华源热力有限责任公司今年2月份的《工业企业财务状况》未按时报送,违反了《统计法》第七条的规定,构成迟报统计资料的统计违法行为。新市区统计局根据《统计法》的规定,依法责令该公司改正并予警告。
据了解,2010年1月1日起施行的新《统计法》加大了对统计资料及时性的保障力度,并规定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迟报统计资料,或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企业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有上述行为之一的,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体工商户迟报统计资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完)(实习编辑:王 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