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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网乌鲁木齐1月6日电(记者曹志恒)1月6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举行新闻发布会称,新修订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将于2010年2月1日起实施。这部地方法规的颁布实施,将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新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依法严厉打击"三股势力"等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
新修订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是在1997年修订版的基础上,紧紧围绕新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现实进一步制定和完善的,突出了地方特色、具有很强的可操作性。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主任艾力更·依明巴海说,近年来新疆发生了一系列分裂破坏和暴力恐怖活动,特别是乌鲁木齐"7·5"打砸抢烧严重暴力事件,充分暴露出境内外"三股势力"假人权、假民主、真暴力、真恐怖的丑恶面目,同时也反映出新疆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措施还存在漏洞,治安防控体系还不完善。
"7·5"事件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有针对性地加强了维护社会稳定的地方立法工作,把修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确定为新疆地方立法的重点。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指出,在新疆分裂和反分裂的斗争是长期的、复杂的、尖锐的,没有对"三股势力"的坚决打击,就无法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同时明确规定,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首要任务就是依法严厉打击"三股势力"等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维护国家统一、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
条例还规定,新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实行领导干部任期责任制,并列入各部门绩效考评内容。为了使各综合治理成员单位在综合这里工作中的职能更加清晰、明确,对综合治理重点部门的职责和任务进行了细化和规范。
此外,条例还加强了对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工作进行了规范。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建立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长效工作机制。
实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是我国在20世纪80年代针对改革开放后社会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作出的重大战略决策。1991年3月,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了《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决定》,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纳入法制化建设轨道。1994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并于1997年进行了修订。(完)(责任编辑:马 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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