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信息化促进条例(草案)》在前次常委会会议就初次提请审议,原草案对利用网络制作、发布、复制、下载、传播信息等作了规定,但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相关规定力度不够。
在会上,有人提出乌鲁木齐“7·5”打砸抢烧严重暴力犯罪事件发生之前,“三股”势力就是通过网络、手机信息等散播谣言,煽动民族分裂,挑起事端。事件发生后,互联网上很快又出现了一些不实的报道和信息,混淆视听。
自治区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阿不都热扎克·铁木尔介绍,无论从推动我区经济发展与社会进步的角度,还是从保障信息安全的方面考虑,经过再次修改草案的立法目的除了保留规范信息化管理,还提升为加强信息化监督管理,保障信息安全,加快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同时,条例进一步增强了针对性,增加力度。
此番修改后做出了对7种行为的禁止性规定,包括禁止利用信息网络实施下列行为,危害国家安全、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破坏民族团结、煽动民族分裂、危害社会稳定;危害信息网络和信息系统安全;侵犯知识产权、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提供、制作、发布或者传播虚假信息;制作、散布淫秽、色情、暴力、恐怖、凶杀或者教唆犯罪信息以及法律、法规禁止实施的其他行为。
《条例(草案修改稿)》第四十一条规定:违反上述条例(一)、(二)项规定,利用信息网络实施危害国家安全、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破坏民族团结、煽动民族分裂、危害社会稳定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严厉打击,并由司法机关依法从重从快追究刑事责任。违反条例草案修改稿第四十条第(三)、(四)、(五)、(六)项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息化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消除影响,对单位处以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二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违反治安管理秩序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此外,《条例》还落实了信息安全责任制,对网络监管部门的责任进行了规定:基础信息网络和重要信息系统的主管部门或者运营单位应当建立和完善信息安全监控体系,加强互联网监管,对网上传播的信息进行严格审查,科学研判网络舆情,杜绝违法、有害信息。政府应当建立信息安全应急处理协调机制以及信息安全保障体系,提高信息系统的安全防御能力和处理信息安全突发事件的能力。(完)(实习编辑:王 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