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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一家法院巨额罚单处罚“开名车不还债”的债务人
   作者:李晓玲 稿件来源:新华网新疆频道 发布时间:2008-05-17 订阅“新华手机报”

新华社乌鲁木齐5月16日电(记者李晓玲)新疆昌吉回族自治州(简称昌吉州)中级人民法院近日开出第一张30万元巨额罚单,处罚新疆一家欠款达10年之久,有能力履行但拒不履行法院判决的公司。

据了解,现注册资本达1亿元的新疆西星实业投资有限公司10年前与新疆第三建筑公司签订《商品混凝土加工运送合同书》一份,新疆第三建筑公司按约定在规定的时间内为其提供了价值120多万元的商品混凝土。西星公司给付100万元后尚欠20多万元一直拖欠未付。经庭审后,法院判决新疆西星实业投资有限公司支付新疆第三建筑公司欠款20多万元,但西星公司一直没有依照法院判决履行这笔欠款,并一拖10年。如今,这笔欠款加上利息已经达到40多万元。

昌吉州中院执行法官接手此案后多次到相关部门调查取证,查明西星公司变更登记后注册资本1亿多元,且银行账户资金流量较大,完全有能力偿还欠款,履行法院判决。在多次发出传票要求西星公司主动履行债务未果的情况下,昌吉州中院做出了对西星公司罚款30万元的决定。

昌吉州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庭副庭长朱光荣说,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对于不依法履行义务债务人的经济惩罚额度大幅提高,对目前普遍存在的“执行难”现象是“春雨甘露”,有利于树立法律和法院的权威,对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的债务人是必要的处罚和警戒。(完)(责任编辑:马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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