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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10日中午,乌鲁木齐两名男子在商贸城八号楼一楼箱包市场购物时吸烟,被警方依法行政拘留三天。
5月12日,乌市公安局沙区分局长江路派出所办案民警说,5月10日13时许,派出所接到商贸城协勤报警称,有两人在商贸城8号楼吸烟,人已被带到治安办公室。民警了解到,吴某和贾某来乌市出差。5月10日中午,两人在商贸城八号楼一楼箱包市场购物时,吴某给贾某递了一支香烟,两人点上烟后继续逛,无视易燃、易爆场所严禁吸烟的标志。
据了解,《消防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规定,违法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违反禁令,吸烟、使用明火的,可处以警告、罚款或者十日以下拘留。派出所依法给予两人行政拘留三天的处罚。当天,吴某和贾某被带到办公室时还不太理解,认为抽烟是小事,并不应该被拘留。
“在我们辖区,只要发现公共场所有人吸烟,市民都可以拨打电话举报,一经查实,我们将会依法进行处理。”办案民警说,这是他们今年处理的第二起在商场吸烟被拘留的案件,先后已有3人被行政拘留。(完)(责任编辑:周生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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