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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6日记者从乌鲁木齐市建委了解到,《乌鲁木齐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于6月1日实施。
《办法》规定,检测机构应当对其检测数据和检测报告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不符合规定或者内容不全的,不作为工程质量评定的依据,同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办法》规定,检测机构必须纳入资质管理,只有取得资质后才可从事检测工作。检测机构或检测人员违规操作者,记入责任单位及责任人不良行为档案,并按规定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处理或者行政处罚建议。
目前乌市一年新建工程1000余项,有25家检测机构获得了自治区建设厅核发的资质。(完)(责任编辑:董志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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