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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一”前夕,位于乌鲁木齐市友好北路10号的新疆太平洋百货有限公司 (下称“新疆太平洋百货”)低调地换下了商场门前的招牌,取而代之的是新店牌“太百购物”。

当日,是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中限定新疆太平洋百货更名的最后日子。
2004年6月,刚开业不久的新疆太平洋百货被内地太平洋百货西南区公司指称“侵犯品牌权”。当时,太平洋百货西南区总经办表示,太平洋百货在内地只有9家直营百货店,不包括新疆太平洋百货。同时,太平洋百货未以联营或加盟形式另开分店;在对“侵权问题”协商未果后,2005年9月,“太平洋百货”品牌注册人丰洋公司将新疆太平洋百货告上法庭,请求判令新疆太平洋百货停止侵权行为;2006年年底,丰洋公司不服原审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07年10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下达民事调解书,要求新疆太平洋百货自该院调解书送达生效之日起180日内变更企业名称,不得再使用“太平洋”作为企业名称(字号);15日内一次性补偿丰洋公司50万元。

“更名对我们的经营并没有什么影响。”5月4日,太百购物企划部相关负责人说,“今年‘五一’小长假的销售业绩明显高于去年同期,特别是5月2日至3日的销售量比去年同期高出60%,如果没有道路改造的影响,销售量会更好。”
这位负责人说,该店是一家财务独立的公司,商场的管理团队在更名前后不会有任何变化。
据了解,2004年5月初开业的新疆太平洋百货由新疆富士特珠宝集团投资经营。由于在首府业界首开先河地聘请到台湾专业团队入驻管理,加之“太平洋百货”这一台资百货企业的知名品牌,该店自2002年筹建初期就受到本地同行和媒体的密切关注。(完)(责任编辑:董志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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