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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班费实名举报让谁更有难度
   作者:周稀银 稿件来源:新京报 发布时间:2008-05-04 订阅“新华手机报”

今年五一期间,如果加班没有得到加班费,您可以依据刚刚实施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维护自己的权利。劳动法专家、中国劳动关系学院法学系主任姜颖教授提醒维权者,除了到仲裁委员会和人民法院申请仲裁,还可以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举报,不过举报需实行实名制。(5月3日《北京晨报》)

为什么举报一定要实名制?姜教授认为,劳动者遭遇不公正待遇解决途径之一,即是向劳动保障的行政部门去举报,并且举报需要实名,否则,劳动保障部门处理起来有难度。

比较到法院申请仲裁,选择向劳动保障部门举报,不仅省去了繁文缛节,还大大节省了时间,如此降低讨要成本之举,为何没有形成劳动者的趋之若鹜呢?当然不是大家已不需要为拿不到加班费犯愁,而是有关部门长期养成的守株待兔工作法,以及自身的生存困境,让他们失去了要举报不想举报、想举报不能举报。

如果说劳动者对本单位的匿名举报,尚需信心和勇气的话,当劳动保障部门只有实名举报才受理时,则近乎于“闭门谢客”了。不说较无保障的农民工,也放下那些在私企工作加班如便饭者,即便在机关事业单位,加班无酬或少酬的现象也比比皆是,劳动保障部门难道真的不知道?

连匿名举报都不情愿,实名举报又有多少操作性呢?连薪酬较有保障的机关事业单位职工,拿不到加班费都很少有人敢于实名举报,又何谈私企的职工呢?再看看那些申请劳动仲裁案例,有几个不是与单位决裂后的“产物”?同样,如果不是做好了被单位“踢出”的准备,又有几人能够实名制举报?

我们当然希望更多劳动者都能名正言顺地公开向单位讨还加班费,但对那些只能选择匿名举报、甚至“甘于”被侵权者更应给予援助。劳动保障部门不妨要求用人单位每季或者半年申报一次发放情况,再在严格复核的基础上,结合常规性检查和突击性抽查,多一些主动,尽可能减少用人单位的“折扣”,增加职工实名举报的信心。

重视职工实名举报,不放过职工匿名举报,对职工没有举报的同样过问,如此做法,才能不断扩大执法监督的广度和深度,劳动者也不会因索要应得薪酬而付出被单位报复性开除的代价。可以说,劳动者遭遇不公正待遇的解决之道需要实名举报,却不应该是让劳动执法不难而令劳动者很难的结果。(完)(责任编辑:周生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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