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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自治区地税局出台了《自治区地方税务局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工作规程》,对重大税务案件标准进行了划定:偷税数额在200万元以上的;行政处罚在100万元以上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按上述标准审理的案件如达不到上年立案数10%的,将相应下调标准。该《规程》自2008年7月1日起开始施行。
该《规程》规定牞县以上地税局将设立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负责审理本辖区的重大税务案件。
《规程》就审理委员会对案件的审理内容进行了明确:执法主体是否合法;认定事实是否清楚,数据是否准确;调查取证是否合法,证据是否确凿、充分;是否符合法定程序、是否超越法定权限;案件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依据是否正确;拟处理、处罚意见是否适当;当事人陈述申辩意见是否合理;如案件经过听证的,听证程序、内容是否合法;是否需要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其他需要审理的事项。
自治区地税局还特别指出,经审理委员会审理的案件应在30日内完成。案情特别复杂的,经审理委员会主任或主任授权的副主任批准,可适当延长审理时间,但不得超过40天。(完)(责任编辑:周生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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