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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多人像方某一样从这种裸体真人秀中发现了“商业价值”,把它作为一种发财致富的手段加以经营,一些以赢利为目的的“职业裸聊”便应运而生,悄然走俏。
披浴衣裸聊 图片来源:海峡都市报
在去年黑龙江警方破获的一起针对台湾富翁、富婆网民进行一对一、一对多人的淫秽裸聊案件中,雇主在边疆城市设立据点,购买了电脑、摄像头等相关设备,通过境外网站的“上线”,远程安装相关软件,并由对方提供密码,按照境外老板的指示“工作”。每聊20分钟就算1000个点,每挣到1万个点,境外立即汇来100美元,源源不断的钱就这么流进来。这种方法,也是大多数“职业裸聊”人员的工作模式。
显而易见,变了味的裸聊不论对个人还是社会都带来了诸多的问题和安全威胁。一些人因为裸聊而闹得家毁人亡;一些“职业裸聊”者不仅自己亲身上阵,甚至还拉自己的亲属投身其中;也有部分别有用心的小人以裸体视频相要挟,以此强奸、敲诈裸聊者……真可谓“百态众生相,尽皆‘裸聊’中”。
法律空白监管不易
公安部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局曾在2006年11月14日公布了一组统计数字:当时警方接到群众举报的裸聊有效线索1600余条,破获相关各类刑事和治安案件396起,抓获犯罪嫌疑人221人,处理涉案人员370人。然而面对愈演愈烈的裸聊案件,且不说我国法律在有关裸聊犯罪方面的规定尚处空白,在裸聊是否应该归罪,如何归罪等方面也存在着诸多争议。
目前,裸聊案件的定性大致可以涉及四点,一是传播淫秽物品罪,二是聚众淫乱罪,三是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四是纯粹的个人行为。龙游方某裸聊案之所以以“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定罪,在于方某上网裸聊是以牟利为目的,涉及面广、社会危害大,也符合净化网络环境,提高打击力度的社会需要。不过,也有法律界人士对此提出了异议,它认为在法律没有明确之前,不应生搬硬套现有法律,缺乏法律明示与对应,纯粹根据其社会影响和“反复研究”来治罪,显然有些“牵强附会”。
事实也是如此,由于裸聊在时间和空间方面的特殊性,大部分裸聊案件会因为与法律的明文规定相出入而无法定罪。
从另一个角度分析,裸聊案件频频发生不仅反映出法律滞后的软肋,更折射出了我国社会文化生活,尤其是精神层面的某种缺失。裸聊涉案人员在谈及裸聊的原因时都不约而同地表示:为了追求刺激,以抚慰精神和生活上的空虚。的确,如果我们的社会生活足够充实健康,道德体系足够健全完善,也许就不会有那么多人将本来用于单纯人际交流的视频聊天“改头换面”,用在了非法勾当上。
杜绝色情裸聊,需要做的不仅仅只是完善法律和加强监管。(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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