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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出台新规 全面加强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制度
   作者:张晓艳、吴静 稿件来源:新疆日报 发布时间:2008-04-22 订阅“新华手机报”

适当降低起付线、提高封顶线和补偿比例、控制当年统筹基金结余……从4月21日召开的自治区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会议上传出消息,我区出台多项新的政策,进一步加强新农合制度建设,不断提高参合率,使新农合制度更加贴近农牧民群众,让农牧民群众从中得到更多实惠。

 筹资标准提高——年人均不低于100元

2008年全面建立新农合制度后,全区新农合筹资标准提高到年人均不低于100元的标准。按照中央财政、地方财政、个人缴费以4∶4∶2的比例分担,即中央财政补助40元、地方财政补助40元,个人承担20元(南疆三地州个人承担10元)。

推广“门诊统筹+住院统筹”模式逐步实行全区统一的补偿方案

今年将“门诊统筹+住院统筹”基本运行模式推广到全区三分之一以上的县(市、区)。各地要在筹资水平逐年提高的基础上,适时调整补偿方案,不断提高补偿比例,逐步建立并实行全区统一的补偿方案。

新农合基金应做到取之于民,用之于民,自治区要求,在计提风险基金后,保证当年筹集的合作医疗基金全部用于参合农牧民的补偿。

乡村医生月补助提高到200元或500元

自治区决定,从今年起将乡村医生的月补助标准由80元提高到200元,对取得执业助理医师及以上资格的乡村医生,月补助标准提高到500元。

从今年起,利用两年时间,按照每个行政村建一所村卫生室的原则,按每所村卫生室2万元的标准建设,完成全区村卫生室的新建和改扩建任务。

将二级以上医疗卫生机构对口支援乡镇卫生院工作扩大到全区所有边境县和少数民族自治县,自治区财政按照每人每年1.8万元的标准对下乡人员给予补助。

“农民工”也将享受医保

做好新农合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衔接,关注失地农民、进城务工人员的参合、就诊和报销等,确保他们能够享受到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在制度上不留死角,实现应保尽保、应合尽合的目标。

提供安全高效价廉的医疗卫生服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建立严格的定点医疗机构准入和退出机制,实行动态管理。控制医疗费用的不合理增长。定点医疗机构要更好地为农牧民提供安全、高效、价廉的医疗卫生服务。从农牧民实际情况和需要出发,多采购一些质量好、农民用得起的药品,坚持“能用普通的不用贵重的,能用口服的不用注射的,能用国产的不用进口的”原则,千方百计维护农牧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完)(责任编辑:周生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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