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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后,车用气瓶安装单位禁止安装十二种气瓶。这是自治区多个部门即日起联合对汽车加油加气站、汽车改装厂进行危险化学品安全检查的重要内容之一。
十二种气瓶包括:无制造许可证单位制造的气瓶;擅自非法修理改造过的气瓶;超过使用年限的气瓶;有两个以上使用单位及气瓶使用登记证号等标志无法确定其使用单位的气瓶;擅自过户而未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的气瓶;车牌号、使用登记证号、使用登记证号永久性钢印标记等不相符的定期检验气瓶;定期检验结论为判废或者到期报废的气瓶;出厂资料不全或监督检验不合格的气瓶;制造单位不明或者制造日期不清的气瓶;超过定检周期的气瓶;存在其它安全隐患的气瓶;非车用燃气气瓶。
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有关负责人昨日强调,各汽车加油加气站今后也必须严格执行乘客下车加油加气制度。
据悉,检查组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将督促企业进行整改;对有关证照过期或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要求立即责令企业停业整改,仍达不到条件的依法吊销有关证照,对未取得汽车“油改气”改装资质,擅自从事“油改气”汽车改装业务的,将严肃查处。
又讯:即日起,新疆将分三个阶段对生产、储存、经营和使用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和单位、化工建设项目、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全面排查治理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经营领域事故隐患。
其中,3月至4月为企业自查自纠和排查治理阶段,5月至10月是集中排查治理阶段,11月至12月是检查验收阶段。(完)(责任编辑:周生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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