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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育课上,学生李某和黄某因小事引发矛盾,互相追逐打闹时李某突然绊倒,摔成10级伤残。李某遂将黄某及学校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医药费、伤残补助费及精神损失费等3万余元,并向自己赔礼道歉。3月17日,乌鲁木齐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由李某本人、黄某及学校3方共同承担责任。
李某和黄某是乌鲁木齐一所中学的同班同学,2006年5月8日上午的体育课上,老师组织学生进行体能测试。列队时,身材高大壮实的黄某恶作剧地摸了一下李某的头,李某狠狠瞪了其一眼,没有吱声。见李某没反应,黄某又摸了一下他的头。这下可激怒了李某,他追着黄某满操场跑,突然绊倒在地,挣扎着爬起来的李某感到右臂阵阵钻心地痛,他便独自前往医院看病。经医院诊断为右肩关节脱位、右肱骨外科颈骨折,法医鉴定为10级伤残。
开庭时,据当天没有参加测试的7位同学证实,李某是在追黄某时摔伤的。学校辩称,在整个上课过程中没有一名同学反映有人打架,李某本人也没向老师报告有人打他或称手臂疼痛需要看病,因此,在此次伤害事件中学校没有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黄某辩称,两人在打闹中李某自行摔伤,与他没有任何关系。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认为,原告李某在学校上课期间受伤要求被告承担赔偿责任,应当提交因被告故意或过错造成伤害的相关证据。庭审中,原告既不能提交所受伤害是黄某造成的证据,对于学校的辩称也不能提交证据予以反驳,于是法院于2007年6月18日驳回了李某的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李某不服提起上诉。乌鲁木齐市中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本案中,被上诉人黄某和学校认可上诉人李某是在体育课上,因被黄某摸了头部而引起不满,致使其追逐黄某时自行摔倒受伤。李某与黄某事发时已年满17周岁,本人认知能力、自控能力及防范风险的能力应与其年龄相适应。李某在上课期间追逐跑动中造成摔伤后果,其自身存在过错,应承担50%责任。因该事故是黄某引起的,故其对事故发生应承担20%责任,即赔偿3000余元。
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学校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和保护的义务,对未成年学生在校内或本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发生人身伤害事故的,应及时救护,妥善处理,并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体育课本身“具有内在、直接的危险性”,事故发生率较高,因此教师在体育课上需比平时负有更高的注意义务。而学校在两名学生上课追逐时未能及时制止,且李某受伤后亦未尽到注意义务,应对其损害后果承担30%的赔偿责任,即5000余元。法院驳回了李某要求学校、黄某及其法定监护人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完)(责任编辑:周生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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