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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一社区出了这么一桩“公案”:因大“黑贝”咬死了邻居家的小“波美”,两只狗的主人就赔偿问题对簿公堂。对于此案,两级法院各持己见,作出了截然不同的判决。
动物致动物损害可否参照适用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法律规定?该法律规定有无缺陷?动物致人损害责任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还是过错推定责任原则?这起案件引发了法学专家对动物致动物损害赔偿责任的法理争议。
案情回放:小“波美”玩耍时惨遭厄运
2005年7月的一天,赵某的老伴像往常一样出门遛狗,因下楼时未牵住狗绳,小“波美”一溜烟蹿了出去。赵某的老伴急忙追出去,原来小“波美”自行跑到邻居王某拴养在院里的大“黑贝”狗前玩耍,“波美”不知怎么激怒了“黑贝”,“黑贝”气势汹汹地冲着小狗又蹿又叫,并突然咬住了“波美”。
闻讯赶来的赵某急忙把两只狗拉开,并与老伴一起将小“波美”送到乌鲁木齐水磨沟区动物医院治疗,遗憾的是小狗经治疗无效死亡。此事经社区委员会调解无果,老两口遂将大“黑贝”的主人王某告上法院,要求其赔偿小狗的治疗费、喂养费及购买狗的费用共计1千余元。
“我的大狗经单位同意拴在院子里,赵某的小狗前来挑逗后被咬伤是事实,但它是否被咬伤致死我有异议。而且原告没有牵住狗绳,对此事也有过错,应免去我的责任。”被告王某在法庭上辩称。
判决结果:两级法院各持己见
乌鲁木齐新市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本案虽是动物致动物的损害,但受损动物是家养的,可视为管理人财产,故可参照适用动物致人损害的无过错原则。
我国《民法通则》第127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由于受害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不承担民事责任。由于第三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第三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该法规定了两项法定免责条件,一是受害人的过错,二是第三人的过错。
新市区法院认为,应将这里的“过错”理解为故意、重大过失。本案中原告老伴带小狗遛弯,下楼时不小心未牵住绳子,小狗冲到院里被大狗咬伤致死,且原告老伴是位七旬老人,她赶不及小狗,故原告方过失是一般过失,王某不应免责。且王某未向法庭提供证据证明受害方有故意及重大过失的证据,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法院遂判决王某赔偿赵某买狗费用及治疗费600余元。
一审判决后,王某不服提起上诉。乌鲁木齐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因赵某对自己饲养的小狗未能尽到管理职责导致小狗被大狗咬伤致死,据此可认定该损害后果系因赵某自身过错所致。中院认为,应将这里的“过错”理解为故意、重大过失和一般过失,根据《民法通则》127条规定,王某不应承担民事责任,遂驳回了赵某的诉讼请求。
观点一:“过错”应理解为故意、过失
从我国现已颁行的法律来看,动物致动物损害赔偿的法理依据与动物致人损害赔偿的依据相同,均适用《民法通则》第127条规定。而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对该规定中“过错”一词如何理解,以及动物致人损害责任究竟适用哪种规则原则。
在学理上,侵权行为分为一般侵权行为和特殊侵权行为。一般侵权行为适用过错责任原则,特殊侵权行为根据具体情况,分别适用过错推定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和公平责任原则。其中,动物致人损害属于特殊侵权行为。
新疆律师协会副秘书长任德志比较赞同二审判决,他说:“第127条的‘过错’应分为故意过错和过失过错,过失分一般过失和重大过失。动物致人损害的这种侵权行为应适用过错推定原则。”所谓过错推定原则,是指在侵权法中,行为人致人损害时,如果不能证明自己主观上没有过错,就应推定为有过错并承担赔偿责任。
任德志分析说,过错推定原则须从加害行为、过错、损害后果和因果关系4个方面分析责任构成。从本案看,加害行为和损害后果已确定无疑,只须考量加害人是有过错及过错与损害后果间是否有因果关系。赵某老伴由于疏忽大意或过于自信造成“波美”脱离控制,导致“波美”激怒“黑贝”后被咬伤致死,是一种过失过错,王某由此可证明自己没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观点二:“过错”应理解为故意、重大过失
“我较赞同一审判决,动物伤人的责任是典型的无过错责任,这已在法学界得到普遍认同。法条中的‘过错’是指故意和重大过失。”新疆师范大学法经学院法律系主任陈彤说。所谓无过错责任,是指对于某些特殊损害,行为人不仅要对有过错造成的损害负责,也要对无过错造成的祸害负责。
“在无过错责任中,只要存在损害事实,行为人的行为与损害事实间有因果关系,就足以确定行为人的责任,而不问行为人主观过错如何。”陈彤谈道。他分析说,从本案看,损害事实与因果关系已确定,无须过多纠缠于事件细节。即使赵某爱人有过失,也只能划分在一般过失范畴里,所以赵某的过失不能成为王某的免责理由。
陈彤说,过错推定原则与无过错责任原则之所以容易混淆,是因为当出现某些情况时,两者都可免责。在前原则里,如行为人能证明自己主观上没过错就可免责;在后原则里,如果符合法定的免责条件也可免责。两者区别在于,无过错责任原则只有2项法定免责条件,行为人为自己抗辩的空间十分狭小;而过错推定责任原则里行为人为自己抗辩的空间相对广阔。
他最后谈到,我国关于动物伤人的立法存在一定缺陷,建议在立法理念中给予动物高度重视,而不是仅把其看作物,应更多考虑动物与动物间的关系以及动物的兽性等,如能在物和人之间给动物一个法律位格,相信很多难题就可迎刃而解。(完)(责任编辑:周生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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