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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场所禁烟在我国已经推行了很长一段时间,包括乌鲁木齐在内的许多城市先后颁布了“禁烟令”。但从目前来看,效果却难如人意。记者今天从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公安分局了解到:1月28日,陪朋友在乌鲁木齐市商贸城购物的张某因为抽了根烟,被行政拘留五天。
据办案民警介绍,1月28日,长江路派出所接到商贸城保安报警电话称,有人在商贸城内吸烟,派出所立即派出民警赶赴现场。民警经过了解,查明顾客张某陪朋友来商贸城购物,无视易燃、易爆场所严禁吸烟的标志,在一楼过道里吸烟。根据《消防法》相关规定,派出所依法给予张某行政拘留5天的处罚。
公共场所吸烟司空见惯
在一些地方,公共场所吸烟成了司空见惯、屡禁不止的现象。
2月17日下午,记者来到人流相对集中的碾子沟汽车站,在候车室外围转了一圈,发现吸烟的人随处可见。“这里是可以抽烟的,又不会影响到别人。烟瘾犯了,也实在熬不住,管不了别人的感受了。”在大门口处,面对记者的提问,七八个烟民的回答显得理直气壮。他们认为候车室里的确禁止抽烟,而门口又没有禁烟标志,理所当然可以吸烟。“就这么几十米的距离,我就扫出了30多个烟头。”负责车站附近清洁的环卫工人说。车站这边来来往往的人很多,烟头是他清扫的最多的垃圾。
据了解,2006年6月14日,在德汇国际广场做生意的两位摊主因为在市场内吸烟被行政拘留7天。然而此后在商场内吸烟的情况仍时有发生。在铁路局一商场,一位保安告诉记者,他们在商场中设置了禁止吸烟的标识牌,但由于他们无权处罚吸烟者,所以只能劝解吸烟者把烟掐掉,并讲明商场不允许吸烟,但保安员一走,这些人又吸起烟来。
在乌市百花村电脑商城,虽然禁止吸烟的标识到处都有,但吸烟者也随处可见。管理人员无奈地告诉记者:“商城每天流动人员实在太多,几名管理人员顾头顾不了尾。明明在柜台旁发现有烟头,而且还闻见了烟味,可就是没人承认。”随后,记者在电脑城里逛了一圈,发现几名经销商和消费者边抽烟边谈生意,他们身边堆放着许多包装箱和宣传单。
在调查中,记者发现,在大型商场以及超市等场所基本上没有吸烟现象。可是在会议室这样的公共场合,吸烟现象却最为严重。这是因为参加会议的人都是熟人,谁也不好意思劝阻。记者注意到,近三分之一的场所无人劝阻吸烟。部分单位禁烟标识陈旧,设置不规范。自治区爱卫办负责人告诉记者,我区烟民众多,吸烟带来的社会危害越来越明显。
禁止吸烟有法可依
其实,公共场所禁烟是有法可依的。早在1998年1月6日,自治区第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就审议通过了《乌鲁木齐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规定》,并于当年3月1日施行。《规定》规定了9类公共场所禁止吸烟:
(一)公共交通工具及等候、售票厅(室);
(二)医疗机构的室内候诊区、诊疗区、病房区;
(三)影剧院、歌舞厅、录相放映厅(室)、 游艺厅(室);
(四)室内体育活动场所;
(五)图书馆、博物馆、展览馆、科技馆、美术馆、档案馆、青少年宫的室内公众活动场所;
(六)各类商场(店)室内营业场所,邮电、金融机构营业厅;
(七)教室、实验室、阅览室等室内教育活动场所,幼儿园和托儿所;
(八)会议室(厅);
(九)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2005年5月1日实施的《自治区爱国卫生工作条例》中也明确规定:“禁止在公共场所吸烟”。
此外,1998年4月29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九届二次会议通过,自1998年9月1日起施行的《消防法》对于违反消防安全规定,违章作业的行为,第四十七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罚款或者十日以下拘留,其中“违法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违反禁令,吸烟、使用明火的”是其中的一条。
记者从乌市卫生部门了解到,由于禁烟工作繁杂,涉及面广,公共场所的日常检查和管理需动用大量的人力、物力,由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一家负责执法,显然心有余而力不足。另外,因《条例》没有具体实施细则,也有人对“禁烟令”能否发挥其应有的法律效力心存疑虑。
禁烟还需法规强制约束
“在我区不吸烟却患肺癌的人群中,大约25%是由吸‘二手烟’引起的。一些每天有15分钟以上时间与吸烟者呆在一起、时间长达一年以上的女性,致癌几率比正常人高出10倍。”新疆医科大学临床医学院暨第一附属医院呼吸科主任医师刘荣惠表示。
“如果有一天,在公共场所吸烟也要负法律责任,那我肯定不会抽了。谁敢触犯法律呢?”采访中,一位烟民这样说。他还建议将网吧、出租车、公共餐厅、办公室牗包括政府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牘等也纳入禁止吸烟的场所。
对此,新疆朝阳律师事务所律师严待认为,目前烟民低龄化趋势日趋明显,一个重要原因就是青少年模仿成人,因此首府出台一部更有强制力的“禁令”很有必要,也可以规定相应的奖惩措施。(完)(责任编辑:周生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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