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1月30日起,新疆医疗机构制剂零售价格应当按其制造成本加计5%的成本利润率确定。
自治区发改委相关负责人表示,为加强对医疗机构制剂价格管理,规范医疗机构价格行为,维护医疗机构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我区公布了医疗机构制剂价格管理暂行办法。
凡属社会服务的各类医院、卫生院(所)、 私人或集体诊所、疗养院、康复中心等医疗、保健机构之类的医疗机构,必须按照该办法制定自己的制剂价格。以此确定的制剂零售价格不得超过国家和自治区公布的同品种规格市场销售药品最高零售价格的80%。(完)(责任编辑:周生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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