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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是民生之本、安国之策。《就业促进法》的立法宗旨,就是建立促进就业、实现经济发展与扩大就业良性互动的长效机制。这部法律规划了政府促进就业的政策调控体系的大框架,形成了具有法律意义的统一的政策体系。《就业促进法》侧重规定了政府在促进就业中的职责,并从以下六方面确立了促进就业的基本制度:
一是建立促进就业的政府责任体系。通过发展经济和调整产业结构、实行有利于促进就业的政策,拓宽就业渠道增加就业岗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规范人力资源市场,消除就业歧视,完善就业服务体系,加强职业教育和培训,为劳动者就业提供帮助。建立健全失业保险制度,依法确保失业人员基本生活,并促进其实现就业。
二是建立促进就业的政策支持体系。比如,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财政预算中安排就业专项资金,用于职业介绍、职业培训、公益性岗位、职业技能鉴定、特定就业政策和社会保险等的补贴,扶持公共就业服务等。
三是建立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体系。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培育和完善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人力资源市场,完善信息发布制度,为劳动者就业提供服务。
四是建立面向所有劳动者的职业教育和培训体系。明确了国家依法发展职业教育,促进劳动者提高职业技能,增强就业能力和创业能力的战略。企业应当按规定提取职工教育经费,对劳动者进行职业技能和继续教育培训。
五是建立并不断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为劳动者免费提供就业政策法规咨询、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等服务,其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六是建立公平就业制度。要明确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不同而受歧视;残疾人、传染病病原携带者和进城就业的农民等群体享有与其他劳动者平等的劳动权利。违反本法规定实施就业歧视的,劳动者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就业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前提和基础。今后各级政府要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把就业再就业工作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始终把就业再就业作为推动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的大事来抓。(完)(责任编辑:周生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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