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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初,乌鲁木齐地税局稽查局查处一起非法套取、转借、倒卖发票违法连环套案,这也是该局近年来首次查处涉及面如此之大的非法套取发票违法案。
9月初,乌鲁木齐市地税局稽查局在对乌鲁木齐市某交通有限公司进行税务稽查时,依托乌鲁木齐市地税局发票查询系统,采用“发票取得方→发票开具方→发票取得方”逆向比对、查验的方法,发现该企业付款取得的发票存在问题,其中有6张发票加盖的印章来自同一单位即新疆某建筑安装工程公司,经过稽查人员的核查比对,发现其中5张发票为虚假发票,发票金额9.8万元。
同时,另1张发票虽属该建筑安装工程公司的自开票,但其注明的开具方与领购使用方均不一致,属转借、倒卖发票,发票金额3.79万元。
稽查人员随即对该交通有限公司未按规定取得发票的行为进行了处罚和责令限期改正,并及时向稽查局举报中心递交了要求对该建筑公司进行稽查的线索报告单。
在随后对该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实施的税务稽查中,稽查人员除查实上述6张违章发票外,又发现该公司付款取得的自开发票中有4张金额总计为193万元的发票存在问题。
稽查人员告诉记者,4张发票上加盖印章注明的开具方与领购使用方均不一致,经查牞分别是由4家公司从税务机关领购的发票,而后这些发票又被另外4家公司加盖印章后给该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使用,均属转借、倒卖发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牞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一条规定牶非法印制、转借、倒卖、变造或者伪造完税凭证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乌鲁木齐地税局稽查局局长王建义说,目前我区个别企业存在法律意识淡薄,为了个人私利偷逃税款的违法行为,严重扰乱了正常的税收征管秩序,对于此次查处的连环套案,税务稽查机关将采取措施追查到底。(完)(责任编辑:周生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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