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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在水库游泳时不幸溺水身亡,家人以水库管理者未尽到管理义务为由将其告上法庭,并提出了20余万元的巨额赔偿请求。
10月23日,新疆兵团五家渠垦区人民法院对这起人身损害赔偿案作出一审判决:驳回死者家人的诉讼请求。
2007年6月14日下午,12岁的小学四年级学生刘强强(化名)放学后,和其他几个小朋友一起,来到104团幸福一号水库游泳。尽管此前强强的父母曾不止一次的提醒他,决不能到水库去游泳。可在炎热的天气下,一想到水里凉丝丝的惬意,强强早就把父母的话丢到脑后了。
一步、两步……强强在小朋友们的注视下,慢慢朝着水库中心走去。突然,强强的身子一沉,双手在水面不断挣扎,大家才慌了……
等强强被从水中打捞出来时,已经停止了呼吸。闻讯赶来的强强父母悲痛的几乎昏厥。
料理完后事的强强父母将水库的管理者——兵团104团告上了法庭,认为,正是由于水库管理部门没有在水库边设立警示标志,孩子才会下水游玩,从而引发溺水身亡。作为管理者104团应当对孩子的死亡负责。
而104团则向法院提供了相关证据,证明自己在水库周围已经安设了多处警示标志,已经尽到了管理责任。强强已经12岁了,虽尚未成年,属于限制行为能力人,但其父母曾多次提醒不能去水库玩耍,他应当知道这样做的后果和危险性。正是由于强强父母没有对孩子尽到监护责任,才导致悲剧发生。
为了弄清当时水库周围究竟有没有设立相应的警示标志,法庭休庭后,审理此案的法官专程就此到实地走访了长期居住的居民。经证实,该团在水库管理时,确实既设置了防护措施,也安放了警示标牌。也就是说,强强的死亡和水库本身以及该团对水库的管理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
10月23日,兵团五家渠垦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强强父母对该团提出的20余万元的赔偿请求。
负责承办此案的法官告诉记者,就在当时实地进行走访时,仍陆续看见有些孩子在水库边玩耍,尽管周围就有一些禁止性的警示标牌,但孩子们似乎熟视无睹。作为家长和学校,不仅要教育孩子有关安全的知识,更重要的是还应该培养他们安全的意识。(完)(责任编辑:周生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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