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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调查后发现,这些经营者获取个人信息主要有以下几个途径:
一是从政府相关部门窃取。某些政府职能部门掌握着老百姓的大量个人资料,而且是齐全和真实的,这一信息途径受到了众多中介公司的青睐。在这样的政府部门里有一个靠得住的“朋友”,就能获得极为丰富的信息资源。
二是到办事单位买取人们在买车、买房、看病、购买保险、办理银行卡和会员卡、报名考试、求职甚至征婚时留下的详细个人资料。
三是用市场调查的方式套取。此时他们往往会雇用学生或调查员以打电话、路访、入户调查、邮寄等方式做某项市场调查,以礼物赠送的方式吸引人们,在人们画完勾勾叉叉后,他们又会恳切地要求你填上自己的职业、工作单位、电话甚至个人收入等内容。
四是恶意套取。一些人有意识地在网上刊登个人求租求购的信息,或以举办公益演出、各种比赛和会议为由,诱惑人们留下详细的个人信息。
据记者调查,搜集来的个人信息主要被提供给了各种中介机构,比如一些房产中介机构就对房地产商提供的买主信息非常感兴趣;而保险业务员也是个人信息消费大户,极关注收入处于中高层的居民的个人信息;余下的份额则被商品推销员、各种会员俱乐部及不明身份的个人瓜分。而这些机构和个人之所以对个人信息如此热衷,显然是受经济利益的驱使。
一家房屋租赁中介公司的负责人告诉记者,近几年中介业务发展很快,房屋租赁公司很多,同行之间的竞争已经到了白热化的程度,如果不能掌握大量房源,根本就不会有顾客上门,所以他们就从房地产商那里寻找那些可能有房屋出租的客户提早联系,以备将来不时之需。
而一位保险业务员更是向记者大倒苦水:保险公司业务员的工资与业绩直接挂钩,业务员要是拉不到客户,每个月的底薪连塞牙缝都不够。一个城市这么多人,没有一个明确范围,业务员漫无目的地寻找费时费力,而掌握了那些潜在客户的联系方式,跑起来才可以有的放矢,成功率也高很多。
掌握的信息越多,可供支配的资源就越多,利润也就越多,所以才会有那么多人挖空心思搜集个人信息,以从中牟取暴利。
个人信息受保护为期不远
新疆恒达律师事务所律师韩晓钟说,个人信息作为隐私权的一部分,是公民人格权的一个方面,公民对这一权利享有绝对的支配权。出卖他人资料和电话都是侵犯他人隐私权的违法行为。
他说,公民在签订购房协议、办理银行卡、填写病历卡时,都会将一些个人资料公开出去。这本来问题不大,因为这种公开毕竟不是向社会公开,而是一种“定向公开”,即向特定的单位、部门公开。但是,一些人受利益驱动,采用不合法的手段获取他人的个人资料进行商业活动就产生了问题。
他说,个人信息如何管理,目前法律没有很明确的规定。惟一相关的规定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其中涉及了关于个人隐私权的保护。
他认为,监管真空是个人资料频繁被出卖的主要原因。此外,投诉对象主体不明,也是导致投诉难、处理难、维权难的重要原因。买卖个人信息的公司多在私下交易,而且中间环节较多,这给有关部门的调查带来相当大的难度,法律可能难以支持受害人的诉讼请求。为了避免个人隐私权屡屡被侵犯,除了相关部门及时填补监管空缺之外,个人也应增强自我保护意识。
新疆四维律师事务所律师赵德林认为,个人信息是属于公民个人所拥有的不愿为公众所广泛知晓的隐秘,因而未经同意任何人不得擅自向公众公开,而把个人信息公开并用于商业用途则更是对公民权利的严重侵犯。
他认为,通过各种途径掌握了个人信息的机构或个人,都有保证其所掌握的个人信息不被泄露的义务,一旦对外扩散了公民的个人信息就构成法律上的侵权行为。
他说,政府、法律执行机关、社会团体等公共机构应该建立相应的信息披露制度,一些信息必须在特定条件下才能向公众进行开放,特别是公开的材料与某个人的私生活相关时,必须受到非常严格的限制。
据一些媒体报道,《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的立法程序已启动,出台已指日可待。
中国社会科学院新疆分院法学所副所长王磊说:“《个人信息保护法》一旦正式出台,侵害个人信息权的就要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另外,《个人信息保护法》规定保护的范围不仅仅是公民个人隐私。在《个人信息保护法》中,个人信息范围大于隐私。比如说,你个人的手机号码、家庭住址、你的医药档案、你的职业情况等等,这些也许够不上隐私,但都属于这部法律保护的范围。”(本报记者
杨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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