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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超市酒包装鲜见警示语
作者:记者任宏敏 齐波 稿件来源:乌鲁木齐晚报 发布时间: 2007-10-10 11:49:37

《预包装饮料酒标签通则》(以下简称《标签通则》)自今年10月1日正式实施。记者在10月1日至7日的采访中发现,乌鲁木齐市近十家大型商场、超市销售的红酒、白酒、啤酒外包装上,绝大多数无法找到相关提示语,不少市民对此通则的实施也并不知晓。

由国家质检总局和国家标准委联合发布的《标签通则》规定,从10月1日起,用玻璃瓶包装的啤酒上要求标注“切勿撞击,防止爆破”等相关提示语;酒精度大于0.5度的啤酒、葡萄酒、白酒等酒精饮料的包装上须注上“过度饮酒,有害健康”等警示语。

记者在青年路、南湖、七一酱园、解放北路等商场和超市的酒类区看到,货架上的红酒都没有警示语。除了新疆本地生产的伊力特最新黑色包装盒和最新推出的名为“伊犁家宴”的白酒外包装上已标注了“过度饮酒,有害健康”的警示语外,五粮液、泸州老窖、剑南春等一些白酒尚未标注。另外,本地产啤酒的包装标签上已写着“切勿撞击,防止爆破”的提示语。

“酒瓶上须有警示语?”面对记者的疑问,二道桥附近一超市的销售人员表示对于《标签通则》并不知情。七一酱园超市酒类专柜的工作人员说,超市的酒大多都是在“十一”前包装上市销售的,这可能是现在很难看到警示语的原因。

记者询问了近25位消费者,仅有两位市民表示听说过《标签通则》。对于警示语的劝诫作用,正在买酒的韩先生说:“其实有没有都一样,想买的还会买。”不过,崔女士的话体现了多数人的看法:“标注警示语是人性化服务的表现,会有提示作用。”

记者从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了解到,标签改版仍需一个过程,质监部门将督促本市饮料酒生产企业尽快在标签上标注警示语。(完)(责任编辑:周生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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