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尉犁两男子电击野兔一人不慎触电身亡
作者:记者老青 稿件来源:新疆经济报 发布时间: 2007-09-27 11:19:14

尉犁县两名打工者电击野兔,但在操作过程中,其中一人不慎触电身亡。近日死者妻子在咨询了律师后得知:另一生还者应承担死者的一半民事赔偿责任。

今年6月的一天,尉犁县打工人员张某与高某从河南老家买回了一种电器,据说稍一改装就可以电死小动物,他俩计划在戈壁滩上电击野兔,除了供自己吃,还可以卖给饭店挣钱。他们买到电器后就赶回尉犁县居住地附近的荒地里,把电器开关打开,然后扯出一根几十米长的电线,布在野兔出没的路上。张某在扯线时因手套上有个破洞,手指头触到电线,当即倒地浑身痉挛,本来就有心脏病的他不一会儿就咽气了。事情发生后,张某的妻子李某悲痛欲绝,她抓住高某不放手,而高某振振有词地说:“他自己触电死的,与我有什么关系?”之后,张某的妻子在亲友的帮助下办完了丈夫的后事,然后带着7岁的女儿和1岁的儿子艰难度日。

9月中旬,一个好心人告诉李某,说其丈夫的死不能说与高某一点关系都没有,让她去找律师问问。9月19日,李某走进了新疆孔其律师事务所,向明全律师听完她的叙述后,明确表示:高某应承担一半的民事赔偿责任。

向明全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规定:他们两人的共同行为都有过错,致使一人丧生,另一人应当赔偿一半的损失,也就是说高某应承担张某两个孩子的抚养费、丧葬费和误工费等费用的一半。

另据尉犁县林业派出所所长曹运发介绍:两人电击野兔的行为是违法的,根据国家野生动物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塔里木兔属国家二级保护动物,其价值为每只825元,猎杀一只除照价赔偿外,还应受到1至4倍的罚款处理。他们两人的电击野兔行为虽然没有造成严重后果,但是已有违法行为,应受到2000元以内的罚款处理。(完)(责任编辑:周生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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