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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回放:2006年,汽车运动协会、中坤俱乐部和中坤公司承办了中坤环塔汽车摩托车越野挑战赛,比赛时间为5月1日至10日。比赛规则中规定,参赛车辆必须经过年审合格、并购买第三者责任险、国家规定的证照齐全,还必须具有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牌证或其他有效证件。
张某参加了此次越野赛,但其参赛驾驶的是没有牌证的雅马哈牌摩托车。
2006年5月12日,张某在参加完比赛返家途中行至达坂城境内遭遇大风天气,连人带车被吹到路基下。
张某认为,按照比赛规定,他的参赛资格不完备本不能参加比赛的,正因为承办方未对参赛车辆资格进行认真审查,他才在参赛后并在返程途中发生了车祸。承办方应负赔偿责任,故要求3家承办单位赔偿医疗费27978.12元、交通费963元、误工费1500元。
法官说法:经过审理查明,交警部门当初处理张某发生的交通事故时,认定其承担全部责任,对其驾驶无牌号车辆的行为给予罚款400元的处罚。
法院认为,张某驾驶无牌证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时,他参加的越野挑战赛已经结束,故张某的肇事行为和赛事没有直接关系。
受理此案的法官认为,张某作为驾驶人,未遵守交通法规是造成个人的人身及财产损害的根本原因,而“2006中坤环塔”挑战赛的承办方对该交通事故的损害后果没有过错,其组织越野赛的行为与张某的车祸之间也没有因果关系,故不支持张某的诉讼请求。(完)(责任编辑:周生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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