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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网乌鲁木齐6月1日电 (记者毛咏)自6月开始,在新疆进行工程建设必须在办理施工许可手续前,从工程合同价款中划出一定比例的款项存入政府指定银行专户,以确保农民工能在建设工程竣工后获取应有的报酬。这是新疆制定并实施的《自治区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办法》中的一项"硬指标"。
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负责人今日称,制定并实施该《办法》旨在建立预防和解决新疆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长效机制,并对建筑施工企业违规侵犯农民工合法权益进行强制惩戒。
《办法》规定了款项的具体使用范围、监督管理、工资支付办法的制定、工资支付的方式、工程总承包企业与劳务分包企业之间拖欠工资的责任认定、侵害农民工权益的具体情形、拖欠工资的处理等内容,并建立了拖欠农民工工资调查统计制度、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企业欠薪时限等。
据了解,这项工作的尝试在2003年已由乌鲁木齐市率先开始。当年,乌鲁木齐市收取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6770多万元,有效的缓解了部分农民工工资偿付问题。截至2006年,除和田、克州两地外,新疆其他13个地州市均初步开展了农民工工资保障制度。(完)(责任编辑:周生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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