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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建辞职,单位要求其退还福利房,他为此和原单位打起官司,1月22日,周建拿到乌鲁木齐市中级法院的终审判决,房屋被判归周建所有。
2000年,周建被新疆对外服务公司(下称服务公司)聘用。2001年,单位将一套三居室作为福利房分给了周建,房款为6.1万元,周建按照公司的要求先行支付了2.5万元。2002年,服务公司为周建办理了房屋产权证。2002年8月,周建提出辞职,单位同意并退还了周建缴纳的住房保证金3000元和部分房款1.5万元。
2003年2月,周建将剩余的3.6万元房款提存在新疆公证处。当年6月,单位将周建告上法庭要求其退还单位的住房。
服务公司认为,单位是将这套三居室住房以优惠价格售给周建的,是为了让周建更好地为单位效力,但周建拿到房产证后就提出辞职,干扰了单位的正常管理,且单位在接受其辞职时,已退还了部分房款,周建已接受,说明他已同意解除房屋买卖协议,理应退还单位的住房。
而周建认为,自己已经依法享有房屋的所有权,在辞职时单位做出退房的批示,仅仅是单位单方的意思表示,他坚决不同意退出房屋。
天山区法院审理认为,服务中心将房屋卖给周建,并已办理了房屋产权证,在周建辞职后要求返还,无法律依据,驳回了服务公司的诉讼。
服务公司不服,提出上诉。
乌市中院审理认为,周建取得房产证后,就依法享有所有权,非经本人同意,任何人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周建虽然在辞职时出具了收条,涉及到退还1.5万元的房款,但并不能够说明周建同意解除房屋的买卖关系,且周建已经将剩余房款提存于公证处,服务公司无权主张该房屋为其所有。(完)(责任编辑:周生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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