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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18日,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对7·27华凌抢劫案进行了一审宣判。该案两名主犯朱玉军、庞新军被判处死刑。
7·27华凌抢劫案于12月11日开庭审理。
朱玉军在法庭上称,他在案发当日只给庞新军打了电话,担任了通风报信的角色,抢劫的策划、具体实施者都是庞新军。其辩护人认为,朱玉军没有对案件受害人具体实施抢劫行为,是庞新军持枪致其死亡的。而证人证言证实,朱玉军到庞新军的住处和其一起商量抢劫一事,并画了标明华凌进出口的示意图。
庞新军则当庭表示,他把枪掏出来只为吓唬人,印象中他没开枪。其辩护人认为,庞新军是受朱玉军指使,造成被害人死亡是间接行为,因此庞新军是从犯或胁从犯,同时不排除他所持枪支有走火的嫌疑。而证人证实,当天一起抓庞新军的有五六个人,庞新军掏出手枪对着众人开了3枪,击中了被害人。
刘丽鸽在法庭上一直态度坚决地强调自己什么也没干。但有证人证实,她曾给人说过,朱玉军逼迫她一起做这件事,事后她还寻找能“躲一躲”的地方。
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朱玉军、庞新军、刘丽鸽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持枪抢劫他人财物,在实施抢劫犯罪过程中,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马琴明知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不得私自购买枪支,却购买了手枪,其行为已构成非法买卖枪支罪。在共同犯罪中,朱玉军购买枪支、提议抢劫、准备作案工具、踩点等,庞新军积极参与,实施主要犯罪行为,并造成被害人身亡,因此二人互为本案主犯,刘丽鸽、马琴系本案从犯。
该案被害人的父亲在庭审当日向4名被告索赔33万余元,法院审理认为,朱玉军、庞新军、刘丽鸽的犯罪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造成经济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马琴与被害人死亡没有因果关系,故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法院遂判决朱玉军、庞新军、刘丽鸽犯抢劫罪,朱玉军、庞新军被判处死刑,刘丽鸽获刑10年,并处罚金1万元;马琴犯非法买卖枪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朱玉军、庞新军、刘丽鸽共同承担被害人的经济赔偿2.2万余元。
法院宣判后,4人均表示要上诉。刘丽鸽、马琴情绪十分激动,刘丽鸽说:“我是被朱玉军胁迫的,对我量刑过重。”其他3人都没有当庭陈述理由,朱玉军依然面无表情,而反应一直很迟钝的庞新军听到宣判后,还是一副糊涂的模样。(完)(责任编辑:周生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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